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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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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19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海东市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东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全力培育和打造全省重要的光伏产业科研、制造和发电基地,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行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海东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东市在建和新建的光伏发电、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发电及配套设备制造、光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 按照国家“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发展、电站建设带动产业发展的原则,以光伏电站建设为重心,以光伏产业发展为支撑,以光伏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光伏推广应用为基础,上下游联动,协调发展,加快构建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打造光伏产业集群,提升发展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 产业用地支持

第四条 切实保障光伏产业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弃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以及未利用地,建设发展光伏发电基地。在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海东市并网光伏电站规划》以及其他产业规划中列入的新能源项目全部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激励机制,在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将新能源产业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并在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同步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的光伏发电企业,在海东已建、在建重大产业项目且计划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海东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向光伏产业链项目予以倾斜。

第五条 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多种灵活方式供地。对于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凡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均由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为目的,宜征则征,宜租则租。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土地补偿标准、项目推进时序以及规划确定的用地区块和建设规模,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征用或流转租赁。征地或租赁补偿款及其他各类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 太阳能电池、组件及配套设备制造企业用地由海东工业园区优先安排,其土地出让价格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实现的税收及产业带动能力综合审定后,按规定价格出让。

第三章 财政金融支持

第八条 严格落实财税政策,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发电上网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28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光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扶持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相关部门、市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筹措。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投产后六年内当年实现留归地方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0%转入发展专项资金。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建设的评审论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搭建、光伏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人才培训和可研经费的补贴、光伏产品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本息归还等。

第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企业做优做强。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支持技术创新、重大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光伏产业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光伏企业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各类担保机构要跟踪服务,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产业发展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四章 产业化和科研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电力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及其他资本投资光伏产业,凡在我市投资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电路板光刻、组件、封装以及配套设备的光伏产品制造企业均享受国家、省和海东工业园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投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境内外大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专题会商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集中式光伏容量配置激励机制,对在海东市同步建设光伏产业链项目或其他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项目的光伏发电企业,已在海东建成或在建重大产业项目并计划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计划在海东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且有意愿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均优先配置一定比例的光伏发电配额。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在工区厂房、大体量建筑、设施温棚、公共建筑、市政设施、居民屋顶等适宜地点,按照统一规划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并有序扩大建设规模,逐步将海东打造成区域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光伏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光伏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申请安排国债、省技改财政贴息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从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推广应用光伏产品,提高就地消化能力,凡在海东市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优先选用辖区内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对辖区内光伏产业链企业生产的产品,优先推荐销售给光伏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五条 市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和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专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制订行业、产品标准和规范,力争在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按照顶层设计、高端布局的要求,依托海东工业园区科技园中关村科研基地,联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电网企业及光伏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给予扶持的方式、组建海东市光伏产业科研中心,开展作新能源综合规划、光伏并网检测及运行控制、光伏材料与设备研发、太阳能发电系统实证及设计、光伏储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等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力争打造国家级科研中心,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人才培养及引进机制,重点培养和引进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增强光伏产业发展软实力。

第五章 服务和运营支持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光伏产业的组织领导。成立海东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审定入驻企业,制定年度建设方案和光伏容量配置计划,统筹协调产业发展过程中项目报批、要素供给、优惠政策落实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做好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建立光伏产业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机制,市直相关部门和项目区地方政府要密切协作,及时高效地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期落地实施,按期建成运营。

第十九条 成立海东市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全程配套服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服务的要求,承担光伏发电企业用地的规划运营、项目合约管理、征(租)地各类补偿费的管理和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等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海东市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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