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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4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1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海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严格依法行政,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源头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需要,现成立海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海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张晓容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 罗保卫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长: 王发昌 市政府副市长

王占恩 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

成  员: 马圣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米林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国林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王元斌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赵晓静 市审计局局长

张贵诚 市工信委主任

孔令名 市监察局局长

汪源来 平安县政府县长

曾水清 乐都区政府区长

邓生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土地储备

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米林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及土地二级市场工作;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制度;决定土地出让转让收益分配和管理;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划和计划;

3、审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式,确定出让土地的基准价格,确定划拨土地价格;

4、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材料;

5、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的准备工作,处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7、审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和储备融资方案、资金使用报告;

8、审议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及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议定事项及决策部署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4、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题,作出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并印送至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

5、负责向社会公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议定的事项(保密的事项除外)

6、负责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和储备融资方案、资金使用报告;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海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海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切实履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保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重要决策的实施,从源头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及土地储备活动,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海东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东政〔201431号)和《关于印发海东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东政〔201432号),现制定海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部门成员制。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及平安县、乐都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会议制度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议事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在两次会议之间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研究审定,也可适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及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组长对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决策。审议决策的事项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签署审议决策文件,并印发执行。遇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委决定。

三、研究事项

研究制定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制度;审议土地出让转让收益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决定和部署国有土地供应计划。

审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中的相关材料;讨论确定拟处置地块的供地方式、供地条件、供地基准价格、供地机构、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出让金缴纳时间等相关事宜。

审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和储备融资方案、资金使用报告。

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给各成员单位下达工作任务。

四、处置规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根据自然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和用地单位申请,确定符合划拨条件的宗地和范围,给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设定划拨条件,确定有偿划拨土地的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年度计划和宗地的具体出让方案,年度供应计划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出让方案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供应计划,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报领导小组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达成出让协议;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供应计划,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选择有资质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确定招标标底、投标保证金由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在招标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安排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妥善签收保存;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由招标人或委托机构主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唱标;由领导小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后,十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集体决策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供应计划,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选择有资质机构办理拍卖活动,编制拍卖文件并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土地应设定底价或者保留价,出让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由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拍卖底价或者保留价在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对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通知其参加拍卖;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或自行踏勘拍卖宗地;按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活动,价高者得之;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根据公布的年度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方案;并进行不少于20日的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名;经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进行登记,通知其参加竞买;挂牌土地应设定底价,挂牌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确定底价应当由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挂牌活动;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经公示公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土地使用权人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于20%),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租赁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仅审议针对大宗地的抵押或租赁。

五、工作程序

(一)会议审议事项时,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报告、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

(二)凡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定,经批准同意审议的议题,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会议召开时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介绍审议事项和初审意见,各成员单位进行讨论,议定审议意见。对会议形成决策的审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发批准文件。

(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经审定批准的事项,并将实施结果上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六、议事要求及工作纪律

(一)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的审议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各成员单位应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顾全大局的原则,积极参与审议工作,认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会议需审核地价时,表决人数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半数;地价审核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参会成员举手表决;如组长未能参会,则由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全权负责有关事宜的决策。

(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正在组织审议和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暂不对外公布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六)领导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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