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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5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1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国有企业资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业:

海东市国有企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7

月7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海东市国有企业资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东市国有企业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渠道,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资金监管措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青海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12〕1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7号)、《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国务院第121号令)等规定,结合海东实际,特制定《海东市国有企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是指经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政府授权履行项目开发建设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资金,是指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资金、发行企业债收入资金以及往来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国有企业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主管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审计局、金融办等部门为监管会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监管会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资金调控和监管,授权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资金管理权限,并对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绩效进行考评。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是指国有企业通过申请直接获取或者通过市级财政拨付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专项资金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变更的,须经监管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复审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各类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须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支付,不得超进度预拨和超拨,报账时须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对于国有企业专项资金暂时闲置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体现收益原则,鼓励国有企业采用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获取利息收入,其利息收入可以补充企业运营费用。

第六条 银行贷款资金

(一)银行贷款资金,是指国有企业根据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包括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资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资金。

(二)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实贷实付”。

(三)银行贷款资金规模实行预算管理,年度贷款计划、规模报市政府审定,按市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中大额资金使用要求的程序报批后,授权相应的国有企业实施融资活动。

(四)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须按照银监会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贷后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更改资金投向。若有特殊情况,确须调整用途,须由用款企业提出调整方案,经监管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为全面、真实掌握国有企业债务情况,国有企业每半年须向监管会报送贷款资金使用和融资情况。

(六)对到期支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国有企业应提前5个工作日准备到位;若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监管会进行专题报告。

(七)国有企业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通过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实现与金融机构的共赢。

第七条 债券资金

(一)债券资金,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发债条件的国有企业,经核准后公开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二)企业债发行的计划、种类、规模先由企业报市政府审定,按照市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中大额度投融资要求的程序报批后,授权相应的国有企业实施债券融资活动。

(三)市、县(区)财政局设立债务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国有企业在取得债券发行资金后,及时将资金全额转入市级“债务资金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拨入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债券使用单位。  

(四)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为市政府、各县(区)政府,使用范围为经核准后的募投项目,债券资金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

(五)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在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内筛选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后报经监管会审定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的资金额度和计划。债券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投向。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须经由发债企业提出调整方案,经监管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依据市政府批准确定的项目、资金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债券发行企业分别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债券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七)市、县(区)债券资金建设项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县(区)政府债券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偿还,市直使用的债券资金由使用单位负责偿还,并于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相应的本息足额划入国有企业专户。若项目收入不足,应通过年度预算安排或政府偿债准备金偿还。

(八)县(区)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债券本息的,债券发行企业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市级财政通过两级结算从县(区)级财政扣回后划拨至债券发行企业专户。

(九)债券发行企业是债券资金的偿债主体,按期支付债券资金利息、归还到期债券本金,并在每次本息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会报告还本付息情况。   

(十)债券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将债券资金用于拆借、质押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若需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往来资金

(一)往来资金,是指国有企业因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资产重组、资产处置或临时事项资金需求所发生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往来资金。

(二)国有企业需对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资产重组、资产处置或临时事项资金需求等所有往来资金须经监管会审查,单项资金需求5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中大额资金使用规定执行;单项资金需求5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往来资金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借款、谁偿还、谁付息”的原则。

(四)往来资金的性质为资金借出单位的自有资金,往来资金执行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往来资金使用应详细列明资金需求原因、金额、用款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报国有企业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实施。

(六)往来资金须按照不同的资金需求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七)国有企业须每季度向监管会上报往来资金报表,以便于掌握各企业的往来资金情况,并督促相关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等相关义务。

(八)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等相关义务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监管会。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支付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由企业支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监管会成员单位按职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资金的使用,对改变用途、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管会可聘请第三方对国有企业资金来源和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东市直属的国有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企业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8月10日起施行,期限至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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