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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4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1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2014年并网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合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2014年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约》已经市政府

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海东市2014年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约》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海东市2014年并网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合约

根据市政府要求和省发改委授权,对海东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行合约管理。经海东市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甲方)与XXX公司(简称乙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2014年XXX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海东市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区XXX场址建设XXX兆瓦并网光伏发电站。

第二条 甲方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每亩 元。

第三条 甲方负责项目选址、编制规划及建设方案、测绘、勘测定界、地勘、水保方案、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出据相关报告,供乙方及时办理土地审批等事宜,由此发生的各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负责项目区主干道路、供水设施、临时用电、电网接入系统(公共部分)建设,由此发生的各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时限,足额缴纳各类费用,逾期甲方有权加收乙方应缴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并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应缴费用及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划及布局实施项目,所有建设方案均需甲方审查批准,并严格遵循经甲方审定后的建筑风格和美化、绿化、亮化要求,不得变更场址,不得随意扩大用地面积,不得增减建设内容及规模,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硬化检修道路。

第七条 乙方在项目建设中,要提升设计标准,推广使用跟踪器等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乙方在市场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使用海东工业园区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 乙方要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型光伏发电园,建立光伏发电与生态共生,与畜牧共享的发展模式,电池组件最低端高度不得低于1米,确保植被生长不受影响。对原属于传统牧场的电建场区,保证当地群众入园放养马、牛以外的小牲畜。

第十条 乙方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施工作业不得突破规划红线,不得毁坏林草植被。确因施工需要毁坏的,要限期恢复。恢复达不到原植被盖度的,由甲方负责测算损失,损失费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负责发电园区的防汛防火及安全作业,规范管理,防止发生洪涝、森林火灾和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乙方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就近的垃圾填埋场,生活污水必须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理,严禁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乙方在项目建设中优先安排当地群众务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同时,按规定向当地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将其作为乙方项目备案的必要条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乙方在项目备案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0日之前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在电网接入系统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并网发电。项目建成正式投运后1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乙方在海东工业园区实施总投资XXX万元的XXX项目,必须切实履行与工业园区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2014年完成投资XXX万元以上,三年内完成投资XX亿元。

第十六条 乙方需缴纳项目保证金,额度为每兆瓦XXX万元。甲方指定海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保证金为容量安排和项目备案的必要条件,乙方必须在本合约签订之日起5日内全部缴清。乙方项目全部建成并经省发改委能源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项目保证金,并在海东市范围内不再安排新的开发容量。

1、项目备案后一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

2、未能在2014年12月1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3、未按甲方要求及时缴纳各类费用的;

4、未按承诺或协议完成光伏产业链项目或其他产业项目投资目标的。

5、违反第十二条约定,造成环境损害的。

第十九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约一式叁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抄送省发改委壹份。

甲方:海东市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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