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5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东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海东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形成良性循环的政府债务资金运行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统筹举借的债务,以及通过依法担保、提供还款承诺等形式形成的债务。分为以下5种类型:

(一)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其它部门和单位依法举借、转贷的债务,以及确定由财政承担本息的债务。

(二)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提供担保的债务。

(三)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举借,由其事业收入安排偿还本息的债务。

(四)市、县(区)各国有企业利用政府信用担保、举借银行贷款及发行企业债券。

(五)土地储备融资贷款。

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对外债务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量力而行、明确责任、注重绩效、维护信用、管理有序、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决策和借、用、还统一。

(二)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确保偿债期内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债务资金应按财政性资金管理。

(三)政府债务资金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和机构运转等经常性支出。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公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政府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债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管理

第六条 举借政府债务实行计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根据本县(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编制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举债计划必须符合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当年工作任务,并如实反映本级政府新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整体情况。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政府债务举借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市人民政府一年总体审批一次举债计划,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审批。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必须在批准的举债项目和额度内举借债务。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债务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明确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偿还计划,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担保以及质押抵押情况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三)发改部门立项审核意见。

(四)财务报表。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除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出具反担保文件。

政府债务项目(包括政府提供担保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通知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或反担保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债务融资贷款项目必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程序审批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未经报批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举借债务或进行担保。

第十条 土地储备融资程序,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财绩字〔2013〕2436号文)要求进行核准审批。土地储备融资必须办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卡》,方可进行土地储备融资贷款。《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卡》审批程序,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经营状况,初审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市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汇总全市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发放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

(一)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未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省上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

(五)其它不应由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

第十二条 举借债务计划获得批准后,在财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监督下,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组织与金融机构的融资谈判,以选择提供最优惠融资条件的金融机构。谈判结果作为签订政府债务合同的依据。

政府债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两周内持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债务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与其有关的安排还款资金等财政业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不得签订含有与本办法相抵触内容的债务合同。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政府债务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制度。

政府性债务资金专用账户由同级财政部门代为开设。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开设政府债务资金专用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完备后,为其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债务资金专用账户,并通知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指定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支付政府债务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及审核表》应尽快审核,指定商业银行凭核准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及审核表》从债务资金专用账户出款,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债务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债务资金使用绩效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并在年底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报告,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并形成总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负责。财政部门发现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中有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行为的,有权暂停支付相关款项。

第四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府债务的偿还需要,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支付或者垫付政府性债务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下列资金作为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预算应安排足额的偿债准备金。

(二)统一按有关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收入。

(三)政府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六)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七)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九)最终债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十)其它来源。

第二十条 年度偿债准备金规模不得少于当年应还本付息资金。

第五章 政府债务的风险和预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设立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等政府债务监测指标,按年度对本地区和下一级政府债务进行监测预警,并报告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通报有关部门。

债务率为当期债务期末余额与当期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为当期债务还本付息额与当期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20%;

债务依存度为当期举借债务额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和当期债务还本付息额的比值,警戒线为25%。

债务财力增长比为当期债务期末余额同比增幅与当期可支配财力增幅的比值,警戒线为1。

逾期债务变动率为期末累计逾期债务余额与上期累计逾期债务余额的比值,警戒线为1。

新增债务率为当期举借债务额与当期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20%。

凡债务率、偿债率、债务依存度等债务监测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到期债务出现严重逾期的县(区)和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

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单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债务合同等资料,全面如实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统计表及统计报告,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

对政府债务统计中有隐瞒不报、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并不予办理与其有关的安排还款资金等财政业务。

第六章 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债务定期检查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本级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债务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报同级人民政府。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是否达到建设进度要求、债务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政府债务的有关警戒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对债务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越权签署形成政府性债务文件的。

(二)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政府债务无法按期偿还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债务资金浪费或损失的。

(五)通过项目的绩效评价,没有达到原定效果的。

(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或未经审批超出投资预算形成政府性债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20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