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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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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乐都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批复》(青政函〔2014〕73号文)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青海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青政〔1985〕63号文)规定,将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标准由现行县城、镇的5%提高至市区7%,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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