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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5〕3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推行政府雇员制度实施
意见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推行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海东市政府雇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7月14日

 

 

 

 

海东市推行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规范用人管理,缓解撤地设市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紧缺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海东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5〕6号)精神,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契约化管理的政府雇员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围绕提升政府公共治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推进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创新和规范用人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视野,改进招聘和管理方式,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充分调动雇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积极性,推动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招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职能的要求,统筹测算机构改革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缺口情况,从保基本运行、保重点任务、保关键职能的需要出发,核定各单位雇员指标限额,并在限额内招聘雇员。

(二)注重素质、严格准入。着眼于优化市直机关干部队伍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提升整体素质,把好雇员选聘关口,重点考察人选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发展潜能等,不能降格以求。优先考虑“补短板”,注重物色工作急需的人选。

(三)公开招考、择优聘用。政府雇员参照公务员考录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考录聘用。

(四)分类管理、同工同酬。政府雇员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同岗位分类管理,与在编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五)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在市直行政机关试行雇员制,首批招聘100名左右,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招聘和管理办法,逐步扩大实行雇员制的范围和规模。

三、类别和条件

(一)政府雇员的分类。政府雇员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管理类主要指聘用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类主要指聘用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政府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2、品行端正,身体健康;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技能以及实际工作经验;4、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政府雇员招聘的加分条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本市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按照《海东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公开招聘的市直机关见习生,服务期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者,在招聘考试时按省、市相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四、聘用程序

(一)申报计划。市直单位在雇员指标限额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政府雇员招聘计划,说明聘用雇员的理由、工作岗位、聘用人数、专业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职责等。

(二)审核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聘用单位申报的招聘计划,通过对各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以及实际工作量进行综合分析审核后,制定招聘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聘程序。政府雇员招聘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四)签订合同。招聘的政府雇员试用期为3个月,考核合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雇员的现实表现提出续聘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五、考核管理

(一)政府雇员在聘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雇员受聘期间的工作表现,由聘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

(二)政府雇员在受聘期间,根据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等因素,享受与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晋升工资等待遇。

(三)政府雇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六、薪酬待遇

政府雇员受聘期间,薪酬按不同岗位分别参照市直机关同等条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考核奖等补助和奖金,以及社会保险、假期等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政府雇员聘用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办理聘用手续以及协调解决雇员聘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八、纪律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政府雇员招聘、管理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损害政府雇员合法权益的聘用单位,以及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政府雇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九、经费保障

政府雇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及雇员招聘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十、其他事项

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特殊政府雇员,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招聘,实行协议薪酬制。

 

 

 

 

海东市政府雇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雇员的考核与管理,确保政府雇

员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海东市推行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条 政府雇员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实现特定的工作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专业人才。政府雇员不占雇用单位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

政府雇员上岗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包括思想教育、工作纪律、岗位职责等方面的培训。聘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雇员的培养。                          

第三条 政府雇员在聘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雇员应严格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政府雇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考核管理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视同仁。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政府雇员进行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聘用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报《政府雇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五条 政府雇员的评优奖惩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样对待。凡工作表现优秀的,由聘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如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由聘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雇员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政府雇员用人过程中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雇员的经费保障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雇员用人单位的综合监督。

第七条 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监察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雇员工作情况及聘用单位聘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损害政府雇员合法权益的聘用单位,将按有关法律及政策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政府雇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聘用单位与政府雇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聘用关系和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书以书面形式订立,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合同书》一式四份,聘用单位、政府雇员、雇员档案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 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合同期满,聘用关系依法解除,聘用单位应及时向政府雇员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办理解聘的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同时应按规定及时为解聘雇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确属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雇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雇员,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背合同约定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政府雇员患病或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3.政府雇员正在接受纪检或司法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雇员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受到纪检或司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2.从事涉密工作且涉密期未满的;

3.从事科研、设计、工程建设、预决算等任务的技术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4.掌握享有专利的技术资料、图纸,而未交接清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雇员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讼诉,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章 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政府雇员受聘期间,薪酬按不同岗位分别参照市直机关同等条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在编人员同样的津贴补贴待遇。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办法、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

第十七条 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样实行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考核奖等补助和奖金制度,并享受同等人员的各类假期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政府雇员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政府雇员在聘期内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政府雇员在聘期内因工负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支付。伤情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享受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聘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雇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雇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及政府雇员招聘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期间若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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