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8〕4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上报省国企薪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省国企薪改函〔2018〕1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2日

 

海东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组织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理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薪酬改革与海东市实际相结合,建立符合海东市和地域环境的薪酬体系。

(二)坚持经营业绩与宏观经济形势相结合,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四)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强化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完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确定

第五条  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以上年度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统计办法确定。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75倍,合理拉开差距。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乘以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三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第九条  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20%—30%以内)。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由企业一次性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水平核定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1。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及贡献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职责、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联系的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在现有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第四章  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由薪酬审核部门制定追索扣回办法,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对已经领取任期内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审计发现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兼职取薪。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领取奖金     或实物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离岗薪酬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和享受福利待遇,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规范薪酬财务统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档案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与任期企业职工同比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青海省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六章  薪酬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完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管理。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厂务(政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市国资委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的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企业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除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和批准的降级和实物奖励外,企业不得将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奖金和实物奖励分配给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青海省政府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安排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企业,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董事薪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银行类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照本地区金融行业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