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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9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6日


海东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第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土壤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海东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东政办2017〕13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2018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配合指定土壤详查单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零增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粮油、蔬菜生产大县全部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为全市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配合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0号),市、县区政府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支持并配合土壤详查样品采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采样遇到的相关问题,确保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发展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配合)

2.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开展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风险筛查与核实,确定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名单。对高度关注地块以及部分有行业代表性的中、低度关注地块进行详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3.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配合省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土壤质量监测及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发展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全口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清单,确保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零增长。(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5.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各县区动态更新2018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8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结合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布点情况,配合省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的土壤进行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6.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钢铁、制药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需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应急预案井有序组织实施,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7.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调查和整治,建设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坚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8.强化生活垃圾监管。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监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监管,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按期完成生活垃圾处置不规范、污染隐患突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缓慢等问题整改销号。(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9.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206号),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建立健全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制度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面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按期完成全市148家畜禽养殖场整改。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联动、生态良好的绿色循环生态农牧业体系。(市农业发展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10.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技术推广范围。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提高农用残膜回收率,支持建立农用残膜补助机制,增设残膜处理回收点,开发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范围,2018年起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农业发展委牵头,市供销联社、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三)切实保护农用地环境

11.加强农业用水水质监测。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坚决禁止在农业灌溉水源地附近发展污染型企业,依法打击破坏水源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工业企业对农业灌溉用水水源的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发展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配合)

12.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同时,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有效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发展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配合)

13.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县区要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倾斜,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通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发展委、市水务局配合)

14.推进各类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各县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釆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农业发展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

15.强化草地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禁超载过牧。在防治草原鼠害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防止草原环境污染。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乱开滥垦、乱釆滥挖等破坏草地的行为。(市农业发展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环境管理

16.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市环保部门会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全市工矿企业土壤污染筛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信息调查基础上,持续排查本地区疑似污染地块分布情况,由县区环保部门在生态环境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动态更新地块清单,地块清单应包括污染地块名称、地址、面积、主要污染物、进展情况、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等信息,并书面通知清单中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按规范完成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17.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两年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18.强化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重点企业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19.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否则不得入库储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0.落实土壤环境监管职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区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环境质量状况,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市、县区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要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污染(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1.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中央、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过召开项目推进会、开展专项督查、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努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顺利实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2.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结合环保业务专网、智慧环保建设等新技术,整合全市环保、国土、农枚等部门相关数据,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发展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23.完善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根据现有调查结果,按轻重缓急、前期工作成熟度进行认真筛选、整理,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并组织各县区建立县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及时更新,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土、农牧、工信等部门对各县区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综合评估各县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问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配合)

25.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局、市农业发展委配合)

26.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重点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倾斜。各县区要加大对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投入,逐步形成长效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7.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发展委配合)

28.协同推进确保任务完成。各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工作任务开展,12月底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报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级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并于12月底前将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