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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2〕87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海东市粮食监管协调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凝聚粮食安全工作齐抓共管合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促进我市粮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海东市粮食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粮食监管工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农发行海东分行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海东市粮食监管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一)会议制度 

1. 工作机构。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具体负责有关会议请示汇报、通知、会议材料准备、会议纪要起草及印发。同时,做好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督办落实和综合反馈。为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信息交流,联络员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

2. 会议形式。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召开会议的,可委托副召集人召开会议。遇有重要议题,可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请示,召开临时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副召集人和召集人审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决定,及时向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汇报本单位完成情况。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职能科室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必要时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3. 主要职责。学习、研究有关粮食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推动实施粮食流通专项检查或联合执法行动方案;通报相关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交流相关信息;研究解决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和重大涉粮案件的查处方案;研究确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合作事项。

(二)联合执法制度 

1. 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围绕粮食监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成上级交办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商议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二是依照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和各自法定职责,由提出开展联合执法的部门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综合协调。三是联合执法应当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2.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是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提出执法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提出执法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请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三是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牵头,及时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3. 联合执法互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粮食市场违法行为超出本行业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协调联动机制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互相协助开展重大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和粮食安全违法案件的调查,为减轻、消除危害提供便利支持。必要时共同组成案件办理小组,协调处置相关事件,联合打击粮食市场违法犯罪活动。 

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粮食市场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支持,保证联合执法顺利进行。

(三)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 通报交流信息内容。一是法定职责范围内重大粮食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二是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三是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四是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粮食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五是重要媒体舆情;六是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案情信息。

通报的方式可以正式行文,也可以简报、专报等形式。紧急情况下,通过电话通报。对抽检不合格的粮食信息要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收到通报后应即时采取措施。 

2. 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牵头建立粮食市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汇集各单位检验检测、监督执法、违法生产经营信息、案件查处信息,以及粮食市场最新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制定粮食市场地方标准、政策、法规等,建设粮食经营者信息数据库,实现各单位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对粮食市场实施科学有效监管。 

二、工作要求

一是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执行粮食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相关制度、要求,积极参与粮食行政执法协作。

二是各成员单位既要充分发挥在粮食监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又要强化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有无,形成执法合力。

三是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级协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努力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和谐共管、保障有力的粮食监管行政执法环境。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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