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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2〕12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831

海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行政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率达到我市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副县区长;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副职负责人;

(四)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副职负责人;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职、副职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正职、副职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五条 市司法局牵头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统计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二)报请市政府书面通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三)事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按照以下机制推进:

(一)属于本规则第六条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县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市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上批示分管副职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庭应诉;县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上批示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市人民政府副职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按照正职负责人批示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协调其他副职负责人、副秘书长出庭应诉,并向正职负责人说明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副职负责人应当按照正职负责人批示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协调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向正职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案件涉及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人民法院向市政府办公室抄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市政府办公室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呈送分管副市长书面批示相关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安排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向分管副市长书面说明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原由;

(二)行政案件涉及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法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呈送分管副县长书面批示相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正职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安排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向分管副县长书面说明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原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第十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在人民法院裁判后,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季度将所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向市司法局抄送书面材料。平安区、民和县人民法院每季度将所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司法局抄送书面材料。

各县司法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进行书面通报,并报市司法局。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处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参加省高级人民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备案,并安排其正职、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参加省高级人民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后及时向县司法局备案,并安排其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市、县区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年终考核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不到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构成违纪的,移送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年终考核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不到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向县区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构成违纪的,移送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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