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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2〕13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99

 

海东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城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水农〔202235)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保障防洪安全,加快小水电绿色转型升级,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建设“五个新海东”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政,尊重历史,综合施策,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问题,科学开展评估,区分不同情况,不搞“一刀切”,按照“退出、整改、保留”的分类标准,“一站一策”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坚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管好存量,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项目。

坚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由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小水电业主具体实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调、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范围。黄河青海流域范围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四)工作目标。

1. 2022年底前完成我市小水电站基本情况调查、清理整改问题核查和电站综合评估;

2. 20236底前完成“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编报和建立台账;

3. 2024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立。通过清理整改,使我市黄河流域范围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河流连通性显著改善,影响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消除小水电过度开发的不利影响,保持国家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建立健全小水电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小水电绿色发展、生态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问题核查。以河流为单元,系统分析河流生态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要求,调查小水电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叠加累积性影响,重点核查已建(含在建)小水电站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珍惜物种栖息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对河流生态环境、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影响。逐站核查是否存在无流域规划及规划环评支撑、规划环评意见不落实及项目环评批复未落实,审批手续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是否存在历次督察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问题;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审批、林地征(占)用等手续。

(二)综合评估。以县区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电力等部门,统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在问题核查基础上,落实自然保护地等分区管控要求,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地位和功能,严格按照“退出、整改、保留”的分类标准,从流域层面统筹开发强度、密度,综合“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小水电逐个提出退出、整改、保留评估意见,并广泛征求小水电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经县级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复核后,报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建立台账。

(三)分类标准。

1.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退出类:

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是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

三是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四是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五是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

各县区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退出电站的具体条件、时限和要求。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

2.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整改类:

一是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或生态流量不足导致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

二是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三是大坝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五是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3. 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为保留类:

一是依法依规建设;

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

(四)问题整改。各县区在问题核查、综合评估基础上,因地制宜,编制“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落实清理整改工作任务,有效解决小水电影响河流生态系统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积极稳妥推进问题整改。

一是以恢复河流连通性和妥善处置为目标,确保电站有序退出。电站退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其技术要求还应当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水电〔2019188)规定。水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并落实好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态敏感区、建成时间较长或高坝大库的电站拆除退出,要单独编制退出方案,合理确定工期,落实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风险。要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目前难以替代的电站,报请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

二是以保障生态流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确保电站整改到位。各县区要按照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增设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生态流量泄放、监测设施,纳入当地统一的监管平台。要根据河流生态保护要求,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或实行生态调度,进行厂坝间河流生态修复。大坝要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泄洪能力达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设泄洪设施,没有放空设施的,增设放空设施。使用明令淘汰设备设施、电站厂房破旧影响景观的,要按照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小型水库标准的,要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健全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和运行管护机制,并安装水雨情、安全监测设施。

(五)验收销号。清理整改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要依据综合评估报告,严格按照县区组织验收、市级部门复核抽查、报省级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保留类电站及整改验收销号的电站,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要纳入水利工程严格监管。

(六)严控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要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小水电项目。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20229上旬)。市、县(区)分别成立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区要广泛宣传涉及小水电清理整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方案内容,研究对策措施,编制本县区工作方案,并报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每月20日前按时上报小水电清理整改进度。市上根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重滞后的进行约谈。

(二)核查评估阶段(202212底前)。各县区全面排查摸底本区域内小水电站基本情况,以县区为单位开展问题核查,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小水电问题核查和综合评估。

(三)“一站一策”方案编制阶段20235月底前)。根据综合评估意见,由小水电站所在地县级水务(利)、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电力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一站一策”退出、整改或保留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印发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2023年5月底前编报完成“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并建立市、县区清理整改台账。

(四)清理整改措施落实阶段(20246月底前)。小水电站业主要按照“一站一策”方案严格落实清理整改措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各县区要建立清理整改销号制度,对已经完成清理整改的小水电站,由各县区水务(利)局、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电力等部门或其委托有关部门对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验收,20246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整改类、保留类小水电站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

(五)复核销号和“回头看”阶段202412底前)。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分阶段完成后,按照各县区组织验收、市级复核抽查、省级销号备案的流程,各县区要建立验收责任制,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论负责,通过验收的小水电站名单要在县级及以上官方网站、河湖管理平台或煤体公示。市级将选取不少80%的电站进行复核抽查,省级将选取不少于30%的电站进行随机检查,严把验收销号关。市级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复核,同步组织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进行查漏补缺,纠正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各县区分别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615日和1215日前将小水电清理整改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水务局负责报送水利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筑牢生态意识。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小水电清理整改作为新时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不等不靠,真抓实干,全面有效解决我市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工作职责,逐级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各县区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清理整改工作,各县区政府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综合评估、电站合法退出、生态流量保障等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情应对,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区要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目标考核督查激励与各县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本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清理整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提醒,责令整改;对编造数据、虚假整改等恶劣情况,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以小水电清理整改为契机,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巩固整改成效,建立健全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

 

附件:海东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海东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推进海东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海东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魏成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有栋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良泰   市水务局局长

霍振岳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员:祁利德  乐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韩 平  平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贺世军  互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隆学成  民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凯智坚措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燕永飞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詹晋滨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蔡秀萍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牛周羊杰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博如   市林草局副局长

     李登林   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

蒲 寅   国网海东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李登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承担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任务相应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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