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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2〕152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8日



海东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且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是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80岁以上社会老人及60岁以下的特困供养对象。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分类补贴、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一星级(含)及以上,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要求;

(二)养老机构须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纳入全省民政系统金民工程系统监管范围;

(三)按照《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失能等级和入住人数配齐养老护理员人数;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四)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

(五)已安装并正常运行、使用养老机构智慧化信息管理系统及监控设施设备,每月实时采集上传老人增减信息并接入市、县区养老机构信息监管平台,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六)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七)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相关保险购买率达到100%;

(八)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九)每年2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十)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需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筹措

 

  第六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评星等级,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人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七条 养老机构星级等级以省民政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评定的结果为准。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要求的,按照养老机构星级等级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级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490元、500元、505元、515元和5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各县区可视自身财力情况,对补贴标准实行上浮,浮动幅度不限,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市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县区养老机构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和补贴。

(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养老机构须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县区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书面申请;

(二)每年2月底前,由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核定上年度每家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额度,于次年3月底前直接将运营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养老机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按月将本机构入住人员情况录入“海东市养老信息平台”,作为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核查。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每年2月底前未向市、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发现相关信息出现错误致使多领取运营补贴的,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不接受、不配合民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经查实,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入住率指标。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20%以上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10%(受新冠感染疫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除外)。

(二)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0%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三)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纳入一票否决事项。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及以上死亡的,或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情形恶劣的,取消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四)品牌影响指标。养老机构不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未取得一星级以上评定等级的,不予补贴。

(五)诚信指标。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市、县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视情况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医养结合指标。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七)食品经营指标。养老机构内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由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餐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八)其他指标。养老机构利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县区对养老机构已给予运营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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