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15日
海东市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69号)和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青黄排治组办〔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扛起上游责任、干流担当,扎实推进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完成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黄河流域海东段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范围
(一)排查整治范围。乐都区引胜沟、平安区祁家川河、民和县巴州河、互助县沙塘川河、化隆县巴燕河、循化县街子河、清水河岸线及其1公里范围内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
(二)排查整治对象。向乐都区引胜沟、平安区祁家川河、民和县巴州河、互助县沙塘川河、化隆县巴燕河、循化县街子河、清水河直接或间接排水的排口,包括管道、沟渠、涵闸、隧洞、溢流的排水口和相关河流(湖泊)的汇水口。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支流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
(四)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监测及溯源工作基础上,全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推动解决突出排污问题,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提升流域水污染治理水平。
(五) 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四、工作安排
(一)完成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
主要任务:组织现场勘查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现场人工徒步核查,做到“有口必查”,了解掌握排口点位信息,污染物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排查排口的排水来源及排水去向,根据排查结果初步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在人工徒步排查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复核和精细核查,形成最终排查报告和入河排污口名录,为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完成时间:2023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监测。
主要任务: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制定监测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依据技术要求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按时完成支流入河排污口监测任务。了解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特点及规律,进一步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和支撑。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应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
完成时间:2023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 开展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
主要任务:各县区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制图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摸清查清排污口的污水来源,了解污水排放单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任务和命名分类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识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内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进行监测溯源,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配合。溯源完成后,各县区需将排污口分类编码及溯源结果统一报市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
主要任务:各县区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方案需经过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整治。方案中要逐一明确整治事件、措施、责任单位,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在监测溯源过程中即可治理销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领域予以配合。对涉及老百姓生活等切身利益的排污口,要标本兼治、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关、一堵了之的敷衍应付“一刀切”行为。
完成时间: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发挥已成立的黄河流域、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指导配合工作,对各县排查整治工作随时进行抽查检查。
(二)规范排口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海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命名编码和标识牌树立等基础工作,做到重点排污口“有标牌、看得见”,全面强化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数据应用、溯源、整治等工作产生的费用,要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黄河入河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自行承担整改费用。
(四) 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多渠道开设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联 系 人:李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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