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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2〕181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
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6日

 

 

海东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东市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构建统一高效、协同联动、运转有序的政务服务热线体系,全面提升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4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12345热线,是市政府设立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平台,语音呼叫号码“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受理企业和群众通过12345热线平台(包括12345电话、网站、微信等)反映的各类非紧急诉求。

第三条 12345热线按照“一号接通、多线联动、平台互通、数据共享、高效协同、标准化运营”的管理要求,建立市级接线受理平台,各县区不再设立接线受理平台。形成以市12345热线为接听受理平台和统筹协调枢纽,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办理的热线服务一体化运行模式。

第四条 12345热线使用“海东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全称和“市12345热线”的简称。徽标使用“青海政务”标识。

第五条 市本级热线平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省驻市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为海东市12345热线成员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12345热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12345热线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做好全市12345热线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12345热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负责市12345热线平台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与省级12345热线平台的系统对接工作。

(二)指导市12345热线做好本级平台收到的各类诉求事项办理工作,做好接线受理、工单转办、办理处置、跟踪回访、回复反馈、督办检查、业务培训、服务宣传、监督考核等工作。办理省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工单事项,协调督办市12345热线辖区范围内职能交叉事项、疑难复杂事项的处置办理和业务协同工作。

(三)制定市12345热线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优化市12345热线事项办理处置流程、工作机制。

(四)负责市12345热线知识库的建设和维护,配合省级热线知识库建设和维护,做好知识库信息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推送工作。

(五)负责及时归集整理、汇总分析市12345热线平台诉求事项信息数据,加强突发、应急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诉求信息的舆情研判,及时报送本级平台运行处置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做好归档备案工作。

(六)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成员单位为12345热线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要求,办理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各类诉求事项,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明确办理12345热线平台转办事项的责任部门、承办机构及责任人,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二)承接办理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工单事项,在规定时限及时处置、按时反馈。对诉求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责交叉、管理存在盲区等事项,由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办。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热线事项办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建立本部门与12345热线及诉求人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完善综合整治反映较集中、久拖不决诉求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畅通本部门本单位12345热线转办事项办理联系通道,加强与12345热线、部门单位的业务协同。

(五)负责本领域热线服务知识库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做好及时推送至市12345热线平台工作,确保本领域知识库信息内容全面可靠、数据准确、实时更新。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12345热线受理我市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一)涉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咨询、投诉、建议等。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卫生、交通运输、劳动保障、消费维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三)涉及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企事业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事项办理、办事效率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等。

(四)涉及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其他属于热线受理范围的事项。

第九条 12345热线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

(二)诉求表述不清、捏造或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信息不真实、无法联系自然人核实确认的事项,恶意侮辱、诽谤、攻击、骚扰或无实质诉求内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办理的事项。

(三)已进入信访渠道和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已由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办结并明确答复,服务对象仍然反复投诉的事项。

(四)属于党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信访、检察、司法、军队、警情等职责范围的事项。

(五)依法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类热线处理的事项。

(六)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

(七)其他不适宜受理的事项。

第十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12345热线首接人员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做好解释引导,可提供反映渠道或解决建议。首接人员无法认定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救助事项应当及时转接有关平台处理。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12345热线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负责、分级转办、分类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高效、及时处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

(一)统一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12345热线管理办法、标准,优化12345热线运营管理制度,对全市12345热线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属地负责。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明确12345热线转办工单事项办理的责任部门、承办机构和责任人,配备或明确相应人员,及时办理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各类事项,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诉求得到及时办理和有效回复。

(三)分级转办。12345热线平台实行分级分类、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制度,属于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范围的事项,派发工单转至相关单位办理。

(四)分类处置。根据诉求性质,能现场予以解答的,通过热线即时解答;能通过电话转接解答的,及时转接至相关单位予以解答;需转派工单的,按照“属地优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派发工单;涉及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等的诉求,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五)归口办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分级分类办理工作制度,认真做好12345热线平台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及时回复和反馈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12345热线平台实行首接负责、即时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延期申请、答复认定、回访反馈、归档备案等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一)首接负责。热线接线人员通过12345热线话务平台、网站、微信等渠道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实行首接负责,由首接人员负责全程跟踪督促办理和回访归档各环节工作。

(二)即时受理。热线接通后,对于能按知识库信息即时答复的,即时作出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根据诉求内容24小时内形成工单转至相关单位办理。

(三)按责转办。按照“法定职责、职能就近、属地管辖、按责承办”的原则,诉求事项形成工单派发至相应职能部门办理;对于涉及跨层级、多部门或职责划分不清的诉求工单,应当在24小时内报请热线主管部门协调转办,或转办多部门协同联办。

(四)限时办结。咨询求助类一般事项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向12345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不能及时答复或解决的咨询求助类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向12345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意见建议类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和反馈。投诉类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和反馈。举报类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和反馈。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办工单,承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说明依据和改派意见并退回。

(五)延期申请。因事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涉及多方主体、核实处理困难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工单,相关部门应在时限届满当日提出延期申请,作出延期说明,经审核后,由12345热线平台及时告知来电人,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答复认定。12345热线平台应当对工单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办理质量差、流程不规范、内容不具体、要素不完整的工单,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补办,补办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七)回访反馈。12345热线平台应当在工单办结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回访,听取来电人满意程度评价意见。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工单,经审核后,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八)督查督办。办理时限到期仍未反馈的工单,12345热线将以书面通知、电话短信、网络、现场督办等形式提醒告知。对逾期不办、推诿扯皮、谎报瞒报、不当退单、态度恶劣等情形频发、拒不履职的,按有关规定通报问责。

(九)综合归档。12345热线平台要认真梳理已办结工单,经确认后及时归档(根据工单实际可形成电子档案或实物档案),列明接线人员、受理时间、承办单位、经办人员、交办记录、办理结果、回访记录等要素,复杂事项应当分类保存相关会议材料、领导批示文件、法律法规依据、电话录音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电话录音原则上至少应当保存1年。

第十三条 12345热线运行平台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建设、维护、使用12345热线平台业务系统,热线来电人的个人信息,未经批准或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12345热线平台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保证紧急突发情况下的热线接通率。

第十五条 12345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市有关部门建立12345热线联席会议制度,对事项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责交叉、管理存在盲区和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涉及部门较多、范围较广、办理难度大的事项,以及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等其他应解决而未解决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适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依据职能和权责清单,指定牵头办理责任部门(单位)。

 

第五章  知识库建设

 

第十六条 12345热线平台应当会同热线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维护、信息共享、同步更新”原则,建设与12345热线受理范围相适应的知识库,涵盖热线成员单位以及群众关心关注行业信息在内的全面、完整、权威、有效的知识信息。

第十七条 12345热线平台应当建立热线知识库内容更新机制,定期整理热线知识库内容采集需求,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推送各领域最新政策及热点、难点问题答复口径。

第十八条 热线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领域、本行业职能变化、政策调整、工作推进、热点事项等做好本领域政策知识库信息归集、审核把关、整理录入、动态更新、共享推送等工作,明确最新政策和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第十九条 12345热线应当积极与省级热线对接沟通,实现与省级热线知识库统一推进、实时共享和同步更新。

第二十条 12345热线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12345热线平台派发的咨询类工单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同步完善与咨询内容相关的知识库信息。12345热线话务员可向热线成员单位发起知识提问,并根据工作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知识库。

第二十一条 12345热线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时,应当依据提供的知识库内容回答一般性咨询,不替代部门履行职能,相关事项需转交职能部门办理。对收到的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诉求,首先依据热线知识库作出解答,不能直接解答的通过电话转接或生成工单转派至相应单位办理,复杂疑难问题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12345热线平台协调解决。

 

第六章  数据统计

 

第二十二条 12345热线平台应当认真梳理公众诉求热点,开展全面、系统、科学的数据分析工作,建立完善诉求信息数据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行政管理、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12345热线数据应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等系统建立数据推送、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12345热线平台应当定期向热线主管部门报送日常运行服务统计信息数据和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要体现热线运营服务、常见问答、典型案例以及各承办单位事项办理的及时率、退单率、逾期率、办结率、知识库更新率、数据准确率、平均处理时长等。月、季度报告应当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专题分析报告应当随时报送。

第二十五条 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数据准确、真实可靠的要求,及时更新政策知识库数据和事项办理数据,并对提供的政务服务信息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12345热线成员单位要推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等向12345热线平台开放,提升平台直接解答率。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12345热线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同市考核办按照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照省级热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投入保障、制度建设、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知识库更新维护、数据信息统计分析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热线平台考核内容包括:电话接通率、工单转办及时性、工单回访率、信息数据归集整理、综合统计分析等方面。对各承办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对热线事项办理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工单处理情况和及时答复率、限时办结率、问题解决满意率、最新政策推送率、服务质量和办理质效等方面。

第三十条 12345热线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应当建立12345热线管理工作奖惩机制。

(一)对办理12345热线诉求事项接线、受理、办理、反馈、回访及信息报送过程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处理及时、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于违反本办法,在诉求办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启动约谈、问责等工作程序,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或泄露企业、群众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不认真履责、多次督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办、谎报瞒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处置不当、回复信息不实、故意或过失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回复信息不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诉求办理和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但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未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发生过错后积极主动纠正的,依据容错纠错相关机制处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12345热线各成员单位应加强12345热线平台建设和诉求事项办理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12345热线正常有序运转。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保障市12345热线平台工作的正常开展。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12345热线诉求事项办理工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形成常态化办理机制,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工作质效,确保企业和群众诉求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12345热线平台要与110等紧急类救助热线、公共服务类热线建立高效联动、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协同,畅通三方通话通道,及时转接处理企业和群众诉求。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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