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3〕91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
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26日

 

 

海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构建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辖区内已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法人银行)。

二、评价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通过建立综合指标体系,以年度为单位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成效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以金融监管部门正式统计、可连续获得的定量数据为主要指标,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成效。

(三)导向性原则。从正负两方面对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激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我市重大决策部署。

三、组织领导

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海东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评价激励工作的协调、统计、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可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评价范围、指标、评分方法和评分权重进行调整。

四、评价内容

对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侧重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和贷款结构等情况;定性评价侧重评价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防控金融风险等情况。

评价指标体系包含5类11项指标(具体评价方式详见附件)。其中,基本发展指标60分,业务发展指标30分,风险防控指标10分,加分项目20分,减分项目10分。

1. 基本发展指标(60分)。主要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贷款总量情况,包括贷款余额增长率(15分)、全年新增贷款(30分)、存贷比(15分)共3项指标。

2. 业务发展类指标(30分)。主要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贷款结构情况,包括新增涉农贷款(10分)、新增绿色信贷贷款(10分)和新增普惠金融贷款(10分)共3项指标。

3. 风险防控指标(10分)。主要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金融风险情况,包括不良贷款处置(5分)和金融知识普及(5分)共2项指标。

4. 加分项目(20分)。主要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有效供给情况,包括重大事项执行情况(15分)和网点设立方面5分)共2项指标

5. 减分项目(10分)。主要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情况,设防控金融风险(10分)1项指标。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进行评定。评价工作于每年1月开展,评价指标为上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报送。参加评价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将有关数据及佐证材料报至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数据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后,将数据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价排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评价指标对各银行进行评价,按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上报审定。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六、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综合评价得分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同时,评价结果以市政府名义致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机构。

(二)对市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视我市财力予以奖励。

七、附则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海东监管分局进行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5日。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表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计分方法

数据来源

备注

基本发展指标(60分)

贷款余额增长率(15分)

以评价对象年末贷款增速与全市各金融机构年末平均贷款增速之比为基数,比值为1,得基本分7.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7.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本项减完为止。

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各参评机构

 

全年新增贷款(30分)

以评价对象全年贷款净新增额与全市各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净新增额之比为基数,比值为1,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1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本项减完为止。

存贷比(15分)

以评价对象年末存贷比与全市各金融机构年末平均存贷比之比为基数,比值为1,得基本分7.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7.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本项减完为止。

业务发展类指标(30分)

新增涉农贷款(10分)

以评价对象全年涉农贷款净新增额与全市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净新增额之比为基数,比值为1,得基本分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本项减完为止。

新增绿色信贷贷款(10分)

以评价对象全年绿色贷款净新增额与全市各金融机构绿色贷款平均净新增额之比为基数,比值为1,得基本分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本项减完为止。

新增普惠金融贷款(10分)

以评价对象全年普惠贷款净新增额与全市各金融机构普惠贷款平均净新增额之比为基数,比值为1,得基本分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本项减完为止。

风险防控指标(10分)

不良贷款处置(5分)

以评价对象上年末不良贷款率为基数,与上年末持平的得基本分3分。每下降0.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可加2分;每上升0.1个百分点减1分,本项减完为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

金融知识普及(5分)

组织防范非法集资及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每组织一次得0.5分。最高可得5分。

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

加分项目(20分)

重大事项执行情况指标(15分)

服务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最高可得15分。

市直有关部门

 

新增服务网点(5分)

以参评机构网点布局及自助设备(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自助终端)布放情况为准,年内每新增一个县级网点得5分,最高5,年内每新增一个县级以下网点得2.5分,最高5分;每新增一个“1+N”金融服务点得0.5分,增加一台自助存取款设备得0.2分。最高可得5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各参评机构

 

 

 

减分项目(10分)

防控金融风险指标(10分)

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扣5,不良贷款率超过5%监管指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扣5分。最高扣10分。

市金融办等市直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

 

备注:1. 以上金融统计指标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

2. 以上计算指标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计算。

 


 


 

相关解读
《海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