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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署办〔201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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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1年10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8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海东银监分局关于海东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海东银监分局关于《海东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海东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海东银监分局 二0一一年八月)

为全面推进海东地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进一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根据银监会办公厅《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海东地区推进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按照《青海省银监局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银监办发〔2009〕16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区38个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确定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积极布设服务网点。暂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可采取定时定点服务、上门服务、巡回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认真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因地制宜地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发挥整体合力,带动乡镇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导向、节约成本、审慎经营、严控风险、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自觉服务“三农”意识,多渠道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力度,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努力满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农民群众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坚持风险防范。注重健全内控制度,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严密防范金融风险。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全面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力。五是坚持协作联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发挥整体合力,健全地方政府、当地群众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和开展工作的机制。

二、巩固现有服务网点,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一)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服务网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支持“三农”的社会责任,稳定县域现有机构网点。在此基础上,鼓励在政府支持到位、信用环境良好、金融需求较大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增设服务网点,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业务。

(二)对撤并乡镇机构网点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对于确需撤并乡镇机构网点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前作出下一年度的乡镇机构,网点撤并计划,并于每年11月末前,报送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银行业监管部门考虑机构发展战略、农村经济需求和金融资源配置等因素,核定具体数量指标,出具审核意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方可实施。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纯在利益驱动下对乡镇网点随意撤并,以免在填补空白点的同时又出现新的空白点。

(三)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巩固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继续督促指导其不断规范各项内部管理,确保机构稳健持续经营。同时,要按照《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积极推动区内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

三、推行多种便民服务,确保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

(一)广泛布设金融服务物理机具。一是在交通不便但具备安全条件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先定场所布设ATM自助设备。利用3年时间,通过布设ATM机具解决13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二是在乡镇政府等环境较为安全的办公场所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点布设POS终端机。利用3年时间,通过布设POS终端机解决16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1.2011年度通过布设物理机具共解决10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工作计划,乐都农村信用联社在共和乡、城台乡,民和农村信用联社在中川乡,共布设3台ATM机具;平安农村信用联社在石灰窑乡,民和农行在总堡乡、新民乡、西沟乡,化隆农行在二塘乡、谢家滩乡、牙什尕镇,共布设7台POS终端机。

2.2012年度通过布设物理机具共解决10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工作计划,互助农村信用联社在松多乡,乐都农村信用联社在马厂乡、马营乡、芦花乡,民和农村信用联社在转导乡,共布设5台ATM机具;平安农村信用联社在洪水泉乡,互助农村信用联社在巴扎乡、松多乡,化隆农行在查甫乡、石大仓乡、德恒隆乡,共布设6台POS终端机。

3.2013年度通过布设物理机具共解决7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平安农村信用联社在沙沟乡,乐都农村信用联社在中岭乡、李家乡、中坝乡,民和农村信用联社在前河乡,共布设5台ATM机具;平安农村信用联社在沙沟乡,化隆联社在县域阿什努乡、沙连堡乡,共布设3台POS终端机。
通过以上2种服务方式,解决27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二)开展定时定点流动金融服务。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交通相对便利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确保安全和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临近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选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优秀工作人员组成集中作业小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通过在空白乡镇开展定时定点流动金融服务的方式,2011年度共解决19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2012年度共解决6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2013年度共解决5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根据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工作计划,2011年,海东中行在平安县石灰窑乡,平安农村信用联社在巴藏沟乡,乐都农行在马厂乡、马营乡、中坝乡,民和农行在西沟乡、总堡乡、北山乡、杏儿乡、核桃庄乡、新民乡、中川乡、前河乡、转导乡、大庄乡,民和农村信用联社在北山乡、甘沟乡,化隆农行在二塘乡、谢家滩乡、石大仓乡,共在19个乡镇开展定时定点流动服务;2012年,民和农村信用联社在核桃庄乡、西沟乡、新民乡,化隆农村信用联社在牙什尕镇、阿什努乡、德恒隆乡、沙连堡乡,循化农村信用联社在岗察乡、尕楞乡,共在9个乡镇开展定时定点流动服务;2013年,乐都农行在共和乡,民和农村信用联社在总堡乡、杏儿乡、大庄乡,化隆农村信用联社在初麻乡、金源乡、塔加乡、查甫乡,循化农行在尕楞乡,共在9个乡镇开展定时定点流动服务。利用3年时间,通过开展定时定点流动金融服务的方式解决30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通过以上布局规划,2011年,共解决区内22个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占比达到58%,从而较好地完成银监会设定的2011年现存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平均减少四分之一的目标进度。同时,在3年时间内通过以上3种服务方式,最终实现区内38个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网点的全覆盖,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全区“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均等化和公平化。

四、坚持科学监管,确保各项金融服务安全稳健开展

(一)适度调整市场准入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积极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对于在空白乡镇金融服务中总结推广经验并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在辖区内新增机构网点给予支持,对其开办新业务申请予以优先审核。根据实际,对于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的,适度放宽在营业场所要求、工作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与此同时,严格按照《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以下简称“服务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准入及退出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强化风险监管,切实保障金融机构服务安全。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分类监管方式,加强重点机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对于采取定时定点或流动服务方式的机构,服务点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服务办法”的要求,在分局备案,由监管部门在服务地点张贴公告广泛宣传,以明确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公示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等,在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办相关业务,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要出示工作证件,严防诈骗案件发生。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布设ATM自助设备及POS终端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督促其按照“管理办法”中关于安全、服务对象、合作框架等方面要求做好ATM机的安全防范和维护、POS商户的合作管理,确保服务安全有效。

(三)强化全局引导,有效提升服务效率。进一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整合服务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好机构网点的服务功能。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灵活调配乡镇网点人力,适当调整服务频率,对少数人口少、业务量小的乡镇可以适当拉长服务间隔时间,减少服务频率,采取电话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将有限人力资源集中使用于人口相对多、业务量相对大的乡镇,并适当增加服务频率,延长服务时间。

(四)强化政策扶持,积极服务“三农”。建立由地区金融办牵头的协调机制,出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机构在营业用房、费用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一是落实营业用房。对有条件布设金融服务物理机具及开展定时定点便民服务的空白乡镇,当地政府部门应及时解决金融服务的办公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并减免房屋租金。二是落实费用补贴及风险补偿。对于在空白乡镇设立机构网点的,应给予一定的专项费用补贴。地方财政对在空白乡镇经营亏损的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对微利的实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优惠财政政策。三是强化综合安全保卫工作。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且安全设施无法达标的空白乡镇开展便民金融服务的,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减少服务过程中的交通及安全隐患。四是地方政府要积极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大力培育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填补金融服务空白和金融网点空白创造条件。五是银监部门应采取激励措施,大力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信用乡镇建设工作,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帮助农民群众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使用现代金融服务的能力。

(五)强化部门联动,提升工作水平。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POS终端提供取现服务及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前要到银行业监管部门、乡(镇)派出所和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对于以上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程序核查事宜,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积极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工作进度,全力提升区内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水平。

附件: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试行)

 

 


 

附件:

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基本的金融需求,进一步推进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空白乡镇开展的便民服务工作。  

第三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指在2010年底经统计上报,没有银行网点的行政乡镇。  

第四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总体原则是: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控制风险、减少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方式是: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安装ATM服务。        

第二章  增设网点服务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网点服务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有关标准可按下列事项执行。

(一)增设网点对营运资金的拨付不受限额和比例限制,下拨营运资本金也不列入对法人机构下拨营运资本金的考核。

(二)选择营业用房的建筑物相对独立,远离易燃易爆场所。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由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代替。

(三)配备有报警设施和灭火器、狼牙棒等安全防护器材,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安装监控摄像头、建立监控器远程监控联网,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现钞不在网点过夜的要配保险柜,现钞在网点过夜的要设置金库型保险柜或现金保管点。

(四)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凝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凡经县级公安部门认定当地民风和治安情况较好的,门窗及栅栏可用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放置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供客户休息区。

第七条 在网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除规定悬挂机构名称标牌外,设置“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服务点”的标牌。

第三章  定时定点服务

第八条 定时定点服务选在乡镇有集市的地方,对于没有集市的地方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处于中心地带且条件具备的大村寨办理。这种服务方式不属于机构网点的设立,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提供此种服务的机构可以在固定的房屋内进行,也可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内进行。

第九条 采用在固定房屋内提供便民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择营业用房标准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但现钞和重要空白凭证不能在服务点过夜。

(三)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凝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门窗及栅栏均为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放置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供客户休息区。

第十条 利用车辆提供便民服务的,车辆的安全性要达到运钞车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必须保证有三名职工到场服务(其中至少一名正式职工),服务的方式是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群众需要,尽可能地提供时间上灵活的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服务的机构有明确的车辆运送、人员登记及账务核对等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前到银行业监管部门、乡(镇)派出所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服务场所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回执,在室外明示服务时间,并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四章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

第十五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是由银行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专用POS终端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可以为相关机构或个体工商户;银行要把特约商户纳入本机构信用管理范围,其有效的净资产至少为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仅限于借记卡,每卡每日取现不得超过800元人民币;取款对象仅限于当地农民、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本乡镇外出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 取款对象持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均能通过POS终端办理取款和查询业务,支持银行跨行交易,每个POS商户受理点只能由一家银行布放一台POS机,切实防止恶意竞争。

第十九条 受理点的主要职责:

(一)要有手续齐全的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防护设施。

(二)要严格客户签字制度,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并明示银行投诉电话。

(三)建立取款日志,对取款情况按时逐笔登记。

(四)安装与银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对交易进行监控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第二十条  收单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点POS终端布放、维护及风险控制。

(二)对受理点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向受理点提供验钞机具,在受理点安装与本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

(三)负责受理点资金清算及交易差错处理,定期与受理点对帐,并对受理点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受理点按照规定开展POS终端取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受理点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前到银行业监管部门、乡(镇)派出所和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备案回执,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五章  安装ATM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安装ATM服务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安装ATM服务按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场地要求可按本章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必须有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ATM机上方统一悬挂“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ATM机服务点”的标牌。

第六章  机构服务范围及变更终止

第二十七条  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的业务范围为存款、取款、汇款和小额信贷,并由银行在行政许可范围内自行授权;ATM服务范围可为取款或存款;利用POS服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查询,不得办理存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增设网点服务和安装ATM服务的变更终止按银监会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定时定点服务和利用POS服务的变更终止要在开办时的备案单位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便民服务的标牌材质不限,长宽度统一为长90厘米、宽80厘米,白底,印天蓝色仿宋字体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东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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