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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17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财政拟定的《海东地区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东地区工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东地区文化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东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海东地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行署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海东地区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东地区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 农牧业专项资金 ),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农牧业项目建设质量,确保项目效益发挥,示范带动海东地区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分配依据和使用重点

第二条 农牧业专项资金是由海东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以奖代补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原则上以上年度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考评、支农投入目标考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考评和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考评情况确定奖补农牧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牧业专项资金使用重点是:

(一)地委、行署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二)各县确定的优势产业和项目;

(三)本级确定由地区农牧局实施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前景、效益等,报地区农牧局审核。

第五条 由地区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和筛选论证,提出方案经行署主管领导审核,行署审定向地委报告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资金,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地区农牧局组织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并如期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等工作。

第七条 地区农牧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 地区财政局配合农牧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实施情况和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安排的农牧业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考评及审计。地区审计局负责对农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地区农牧局和财政局分别报送农牧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农牧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农牧业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拨未到位资金,今后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 地区财政局、农牧局负责对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考核指标包括: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经营状况、是否进行审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由地区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发挥情况和档案资料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东地区工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技改投入,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应对当前工业经济突出问题十项举措的实施意见》(东发〔2012〕 5号)的精神,地区财政在整合相关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地区工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工业专项资金 )。

第二条 工业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工业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工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经济重点项目建设企业的产业升级改造、节能减排、贷款贴息和对税收增长较快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奖励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地区经商委会同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年度扶持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鉴定及验收。

第六条 地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安排项目预算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工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工业经济重点项目建设,面向在全区各类工业企业以园区为平台所实施的产业升级改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新增长点项目以及在品牌建设上取得重大成绩的奖励等,推动园区内企业集中、产业集聚,提高园区产出,加快园区发展步伐。

第八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撰写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经商委和财政部门推荐,分别同时向地区经商委和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地区经商委和地区财政局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核,报行署主管领导审核,行署审定向地委报告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地区经商委和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常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定期向地区经商委和地区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的管理。地区经商委、地区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地区审计局负责对工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工业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上报地区经商委和地区财政局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收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东地区文化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区建设,支持全区文化事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地区财政设立海东地区文化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为规范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由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用于促进全区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遵循 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 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地区财政局、文体广电局负责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地区文体广电局等部门负责共同研究确定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地区财政局负责批复项目资金,并按进度拨款。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海东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二)代表海东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三)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四)对海东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的奖励;

  (五)其他文化事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安排专项、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并积极探索资金有偿使用方式。

(一)安排专项。安排项目资金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支持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体现我区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项目补贴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四)奖励。对文化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重点扶持名录的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得变相发放给个人。各类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海东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或财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对省直部门、单位安排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同级文体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地区文体广电局和财政局同时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

  (七)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地区文体广电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地区财政局、文体广电局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报行署主管领导审核,行署审定向地委报告后,由地区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为加快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对资助项目提前组织评审,逐步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统计制度。

第十四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项目资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均为无偿投入。

(一)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启动后拨付补助资金的60%,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对贷款贴息类项目,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三)对奖励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地区财政局、文体广电局负责对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地区审计局负责对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在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对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东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地区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行署为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由地区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按照 保重点项目投入、注重绩效管理、整合公共资源 的原则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纳入省级重点规划,地委、行署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区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地区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区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以及参加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型旅游宣传促销等活动。

(三)业务培训。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性的旅游课题调研以及地区级以上组织的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提升导游素质的业务培训。

(四)旅游奖励。主要用于对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给予激励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地区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行署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二)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地区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三)申请资金用于旅游项目引导,由地区旅游局按照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和地委、行署有关决定,确立投入重点和具体实施方案,报行署审定。

(四)申请资金用于旅游奖励,由地区旅游局提出奖励方案

第六条 资金审批。旅游发展专项项目由地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报行署审定,地委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拨付

第七条 地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当年地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地区本级旅游项目资金以及旅游奖励资金按程序报行署主管领导审核,行署审定向地委报告后,由地区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区财政局、旅游局负责对地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项目进度及效益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区审计局负责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东地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开发与建设步伐,更加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海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海东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海东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设立海东地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为使用和管理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体现优先、讲求效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的兑现,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和人才载体建设,解决人才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承担人才工作的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申请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应依据申请内容如实填写《海东地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地区人才办审核。

第五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审批和拨付。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提出使用意见,报行署主管领导审核,行署审定向地委报告后,由地区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审批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区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东地区发展急需人才

引进专项资金补助

申 报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东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制

海东地区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 年月

民族

文化 程度

最高 学位

毕业 院校

所学 专业

毕业 时间

人才 类别

经营管理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

工作 岗位

技术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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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主 要 成 果 和 业 绩

(请注明申请补助项目的内容及金额)

(盖章)

年 月 日

地区

人才

工作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区

人才

工作

领导

小组

审批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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