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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17日
海东行署办公室
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
关于海东地区金融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海东地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东地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六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2〕68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实际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业富民、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解决就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微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效益好、市场前景好、运营机制完善、信用度好、节能减排达到标准的小微企业,积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辖区小微企业走 专、精、特、新 发展道路。

(一)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调控辖区信贷投向。人行海东中支在2012年将安排1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政策捆绑使用,充分发挥信贷结构调整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并申请2亿元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 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再贴现,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贷款供给。通过金融形势分析会、信贷科长联席会等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工作。

(二)信贷额度向小微企业倾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争取贷款授信额度,开办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通过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以及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折算系数等方法,对预算指标完成进度进行定期跟踪,调动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风险容忍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要适度放宽小微企业贷款准入条件,对相关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另一方面,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建立差别化风险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四)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的县域分支机构,要重点支持 公司+农户 和 公司+基地 型订单农业、农业科技示范园、特色农业生产基地,推动农产品新品种研发和新技术推广,加大农产品存储保鲜、批发、储运、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的信贷投入,适当提高单户企业贷款额度。

(五)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强化利率定价能力,通过创新理念与特色服务,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寻找发展空间,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小而快 的优势,进一步缩短小微企业贷款周期,积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完善业务管理模式,开辟小微企业 绿色通道

(一)建立快捷有效的贷款审批流程。一是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海东经济发展实际,合理调整客户定位,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实施标准化和流程化运营模式,完善从销售到审批、售后服务、资产管理等环节的小微金融服务,通过工单式、流水式、批量式管理,减少管理节点,形成服务小微企业的专营机制和工作流程,提高业务交付效率和服务品质。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半个月内审批完成。二是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

(二)创新小微企业特色产品体系。各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循环贷产品、宽限期还本付息产品等,减轻企业利息偿还压力和企业前期还款压力。以小微客户融资、现金管理、结算等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开发涵盖小微客户融资、存款、结算、电子银行、代理服务、投资理财等多种类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使小微金融业务从单一的贷款业务品种转变为提升小微客户价值的综合化产品体系,以帮助微小企业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增大融资额度。

(三)完善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企业征信系统,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逐步将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进而改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低,授信难的现状,逐步建立符合小微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体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好的企业提高信用评级等级,提高授信额度和期限,以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四)贷款利率优惠定价。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的前瞻性研究,细分市场客户,灵活运用价格杠杆,根据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并通过利率覆盖风险的方式规避风险,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下岗、大学生创业者、信誉良好的客户以及综合竞争力强的客户的利率给予优惠。对老客户(连续三次以上按期还清贷款、且在本行办理全部结算)实施授权授信,在一定额度、期限和贷款条件范围内贷款随用随借、随有随还。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小微企业客户,再次贷款时给予利率下浮的优惠,培育企业发展,建立良好关系。

三、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保障机制

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要实行灵活的担保政策,根据地区实际和农村经济特点,借鉴外省成功经验,政银联手促发展,银企合作克难关,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一)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提高辖区投、融资公司资金综合使用效益,扩充投融资能力,设立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降低企业担保成本,发挥龙头担保机构的带动作用,引导担保机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产品。各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为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畅通担保抵押渠道。

(二)拓宽担保、抵押途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用存单质押、商用房抵押、厂房和土地抵押、同一人名下两户住宅抵押等担保,对于缺少优质担保条件者,在经办行认可后,可采用应收款质押、非标准仓单质押、商户联保、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公务员保证、住宅抵押、存货抵押、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等担保方式给予授信。

(三)推进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各金融机构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利,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开展,规范海东地区担保机构的发展。

四、 改善企业内外部生存环境,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不仅要求金融部门努力,融资环境的改善,融资能力的提高,还需要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共同努力,尤其是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诚信意识,争取以自身实力和诚信度来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条件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条件较差的企业可以由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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