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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署办〔2013〕12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2年10月24日 发布日期: 2012年10月24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金融办关于海东地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金融办拟定的《海东地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2日


                海东地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

                   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

                               地区金融办
                               
                              (二○一二年十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金融业改革发展,根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青政办〔2012〕186号)文件精神,现就海东地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如下责任分工意见:

 一、确保信贷投入较快增长,促进信贷结构不断优化

(一)紧紧抓住当前国家货币政策微调机遇,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力争全年现实融资100亿元目标。千方百计扩大信贷总量,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共同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在争取信贷规模新增的同时,积极争取直贷项目单列。鼓励银行通过资产转让,盘活信贷存量,释放信贷规模。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和使用效率,加快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信贷利用效率。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人行海东中支

  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加强信贷政策、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政策实施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积极采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牵头单位:人行海东中支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经商委、财政局、海东银监分局

(三)着力推进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推广实行财政资金新增存款与银行新增贷款及贷存比挂钩。引导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人行海东中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满足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境、自主创新和民生建设的信贷需求。重点加强对我区经济建设“三大历史任务”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发改委

  责任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经商委、住建局、科技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建立高新技术项目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积极争取省上的专项贴息资金,有效发挥信贷导向作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引导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金融办

  责任单位:地区经商委、发改委、科技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着力解决“难贷款”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研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深化项目研究,谋划大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把市场分析、环评、用地、报批等各环节工作做深做细,夯实信贷投放的基础。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信用等级,强化增信和风险服务,为争取信贷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经商委

  责任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七)各金融机构要扩大视野,深入了解和把握全区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积极主动地与各类企业、新项目业主对接,着力培育一批新的信贷对象。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地区经商委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单设涉农信贷规模,重点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县级示范园区、种养基地及棚圈、产业化企业、扶贫开发等的信贷支持。加快推进农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资本化、流转市场化,开展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地区农牧局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六十条,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海东地区千名干部“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活动工作方案,深入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开展帮扶活动。按照银监会制定的政策,动态调整小微企业信贷监管标准,支持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抵押方式,争取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突破。

  牵头单位:地区经商委、金融办

  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海东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解决好“融资贵”问题。开展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项目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促进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以切实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负担。同时,要统筹好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协调投放,适当使用好票据,保障有还款能力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

  责任单位:人行海东中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一)要多方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加大上市企业培育力度,搭建企业上市绿色服务通道,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多个板块上市。强化全区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使后备企业保持在5家左右。采取动态管理和梯次推进方式,在财政资金、信贷投放、资源配置、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十二五”末我区上市公司达到2家。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经商委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十二)增强上市公司市场融资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市场融资能力,引导上市企业充分运用增资扩股、权证融资、股权质押等工具扩大融资规模。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地区经商委

(十三)完善融资体系,提升融资担保平台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地、县、园区的融资平台建设,优化各融资平台公司的体制机制,继续通过注入资本金、划转有效资产和权益注资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各平台公司的协调、统筹和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融资平台公司整合重组工作,建立大型的、综合实力强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化运营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壮大实力、创新产品、强化服务,加强与银行、企业的合作,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全面提升其为中小企业、种养殖加工户、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等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牵头单位:海东投资公司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

   三、加快保险业发展,拓展保险服务领域

(十四)大力培育保险市场主体。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当竞争,支持专业性较强且我区保险市场缺乏的保险主体落户海东。力争到2015年,全地区原保费收入超过10亿元。

  牵头单住:海东保险业协会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十五)构建多层次保险产品体系。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参与企业融资再担保试点,发展绿色保险。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个人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以及与住房、汽车消费有关的保险业务。大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地区保险业协会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财政局、经商委、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各县人民政府、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十六)着力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今年省上拟在互助县招标选择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介入补充医疗保险,实现基本社保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效应叠加。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在防治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探索推行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海东地区保险业协会

  责任单位:地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牧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互助县人民政府、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十七)鼓励引入保险直投。要以国家正在拓展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为契机,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区重点项目和企业。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地区保险业协会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经商委、住建局、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四、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扩大服务覆盖面

(十八)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向基层延伸服务,鼓励到产业园区和人口聚集区增设机构网点,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

(十九)大力支持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政策性业务功能,积极拓展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融资领域。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

  责任单位:农发行海东分行

(二十)支持青海银行在海东地区设立机构网点。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海东银监分局、青海银行

(二十一)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推动农信社向现代金融企业转轨,保持农信社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实施股权改造和机构改制,探索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模式,加快互助农信社改制进程,年底完成申报工作。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六县农信联社

  责任单位:互助县,地区金融办、财政局、地税局、人行海东中支

(二十二)大力推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组建地区国有控股大型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各类担保业务,尤其是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鼓励县级担保公司与地区担保公司采取多种模式合作。对地区级担保公司开展的具有政策支持性质的业务,积极争取省上和本级财政给与一定支持。力争“十二五”末,全区担保平台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以上。支持大企业出资或参股建立大型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提升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努力在全地区逐步形成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共同发展的担保体系。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经商委(国资科)

  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海东投资公司、各县人民政府、区内担保公司

(二十三)发展各类新兴金融组织。鼓励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大力发展并逐步规范各类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引导实力强、业绩好、信誉佳的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发展。培育和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金融中介机构,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繁荣海东金融市场。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地区科技局、海东银监分局、人行海东中支、各金融机构

  五、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二十四)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现代制度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自身改革,抓住关键环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推动银行经营结构改革。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推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深化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

  责任单位:地区国资委、人行海东中支、地区保险业协会、青海银行、各县农信联社

(二十五)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抓紧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的、发展潜力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

(二十六)推动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股权、林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产品的开发和运用,探索运用区域集合债、市政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

  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地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七)国有大型企业要努力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促进银行信贷结构优化。适应市场需要,加快培育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提高资本运营水平。

  牵头单位:地区经商委、国资委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发改委、海东银监分局

(二十八)探索公共资源资产化、证券化。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信贷资产和政府债务资产化、证券化的有效路径,努力盘活用好财政资金政府支配权、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权、矿产资源配置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进一步丰富地方政府调节金融资源、优化融资结构的手段。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人民政府

  六、积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着力提升金融业发展层次

(二十九)加大“金融招商”力度。认真落实“金融招商”有关政策,对新设金融机构争取省上资金给予奖补。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财政局

责任单位:海东银监分局、青海银行

(三十)提高金融外汇综合服务水平。把握省上正在构建的以国际结算、国际清算、外汇交易、衍生产品等互为支持的综合外汇服务体系,发挥金融在发展开放型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商业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高出口企业的贷款额度,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进出口融资担保业务,保障信用等级好、有出口市场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引导外贸企业合理选择结算工具和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规避汇率风险。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企业抓住汇率升值时机,扩大技术及装备进口。引导商业银行适时发展并购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等业务。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非金融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服务旅游经济快速发展。

牵头单位:人行海东中支

  责任单位:地区经商委、海东银监分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十一)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融资。综合运用市场、资源、土地、财税、金融、人才等多种政策和手段,来突破难题,推动招商引资实现新跨越。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招商项目的服务,促进项目落地建设,也为金融业自身发展赢得新机。

牵头单位:地区经商委、金融办

  责任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十二)加强对外金融交流与合作。充分运用省市对口帮扶机遇,加强与对口帮扶省市的金融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共同探索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扶贫办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七、加大财政支持金融发展力度

(三十三)坚持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正确导向。进一步健全财政支持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意见。地区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省上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扩大和优化金融资源总量。引导金融机构以支持我区经济建设“三大历史任务”为主攻方向,不断强化金融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和民生改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三十四)完善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方式和手段。要坚持财政政策倾斜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支持方式,综合运用预算安排、财政贴息、资本金注入、存贷挂钩和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多元投融资体系的完善。要增强财政支持政策的普惠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凡在海东运营的金融机构,只要做出突出贡献,就可以对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奖励资金。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

(三十五)完善项目源头管理,积极做好项目的规划和评审工作,强化财政政绩考核,最大程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边际效益。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

  八、推进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建设

(三十六)加快政府融资平台规范化建设。各县政府要积极借鉴省、地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约束和风险防范。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三十七)正确对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政府平台的支持,满足有还款能力项目的融资需求,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海东银监分局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人行海东中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三十八)创建新型融资平台和融资机制。对我区经济建设“三大历史任务”采用财政支持、园区自筹、银行信贷三结合模式融资,并进一步运用BT等融资方式,力争在引进大型投资主体参与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区发改委、经商委、住建局、农牧局、科技局、各县人民政府

(三十九)海东投资公司要继续完善集约融资模式,着力推进平台增信,进一步增强融资能力。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海东投资公司

(四十)要探索运用“基金+公司”模式,把若干资源打捆包装,形成新的融资平台,促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更好结合,提高开发资本市场的水平。投资公司要拓宽视野、创新手段,善于运用银行基金加贷款,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引导银行加大对市政设施的投入。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海东投资公司

  九、完善金融机构的考评奖励机制

(四十一)适应金融发展新变化和新需要,继续完善考评奖励办法,不断增强分类的科学性、指标的导向性和奖励的有效性。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财政局

  责任单位: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十二)对金融机构和个人奖励资金的应纳税款,各县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使各方面的贡献得到更实在的体现。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四十三)改善金融基础条件。扎实推进支付结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提高金融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关键部位、关键岗位的制度建设水平,从源头保障金融安全。

  牵头单位:人行海东中支

  责任单位:海东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十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信用海东”工程,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金融生态创建活动,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争四年时间内完成创建47240户信用户、215个信用村、11个信用乡(镇)的目标任务,实现农牧区基础金融网点全覆盖。

  牵头单位:人行海东中支

  责任单位:地区经商委、金融办、海东银监分局、海东地区银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

(四十五)着力提高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充实监管力量,搭建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和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逐步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运营的实时监控。坚决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活动。防止区域性金融风险发生。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地区公安局、人行海东中支

  十一、夯实人才队伍建设基础

(四十六)要立足金融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入才培养、交流、使用、激励、配套服务等机制,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十七)“十二五”期间每年举办党政领导干部和金融管理干部培训班,实施千人企业高管金融培训、百名金融入才引进和百名金融干部交流支援计划。连续三年开展小微企业财务规范化管理专项培训行动。着力提升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推动发展的能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提升企业运用金融壮大搞活的本领。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地区经商委、财政局、人行海东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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