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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署办〔2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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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15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海东地区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8日

 

 


海东地区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提升药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行署同意,建立海东地区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区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部署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全区性统一行动。

(二)协调解决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定药品安全监管重要事项;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督促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

(三)建立健全打击涉药违法犯罪行为协作机制,并提供相关制度、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地区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成员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提前1周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五)药品安全联席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送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行署。地区药品安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有关工作意见和事项,由地区药品安全联席会议直接印发,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行署批转。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地委宣传部,地区经商委、公安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计生委、邮政局等单位参加。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行署分管药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指定1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地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普及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对典型案件开展舆论监督,稳妥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工作,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地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涉药犯罪行为;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务违法犯罪活动。

地区工商局:加强对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地区经商委: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鼓励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完善药品流通配送体系,优化网点布局。

地区卫生局: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防止不合理用药;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管理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

地区计生委: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生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计生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与防治工作。

地区邮政局:加强对药品寄递渠道的管理,指导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利用寄递渠道非法邮售药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邮售药品行为。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药品安全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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