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5〕116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3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
《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工作需要,对办文、办会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7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和保证涉密公文的安全,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处理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裁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种类

市政府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三、公文受理范围

市政府受理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市委、兄弟市州政府和本市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发送给市政府的公文。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受理。

四、公文受理渠道

市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接收。接收来自公文传输系统的国务院、省政府、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全部按协同办公自动化程序办理。接收其他部门纸制公文由秘书一科进行电子扫描后按协同办公自动化程序办理。凡未经秘书一科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发生误压、漏办、丢办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员承担。除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外,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提出重新报文要求。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的文件外,各业务科室和文秘人员不接收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的“请示” “报告” “意见”或没有文头、印章的白头文。对于外单位直接送到各业务科室的公文,各科室应通知报文单位送至秘书一科,或转交秘书一科处理,不得直接办理或呈批。

五、收文的办理程序

秘书科收到公文后,应分别予以签收、登记、分类、初审、注批、呈批和传送。

(一)办件办理程序。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送需要办理或参照执行的公文,按照自上至下的顺序批办,即先呈送给秘书长注批。秘书长外出时,由分管秘书一科的副秘书长注批。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注批后,呈送市长、业务对口分管副市长审示,再按照领导审示意见转市政府承办部门和办公室业务对口科室。

2省直部门、兄弟市州政府及市外其他不相隶属机关发送我市需要办理的公文,按照自下至上的顺序批办,即先送业务对口的承办科室提炼公文要点,并呈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再按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意见呈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示,最后按照市长或者副市长的批示,由业务对口的科室承办。如涉及紧急、重大事项,亦可直接呈送秘书长注批。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注批后,由秘书一科按注批意见将该文分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和承办科室。

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和市内其他不相隶属机关发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的公文,按照自下至上的顺序批办,即先送业务对口的承办科室提炼公文要点,并呈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再按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意见呈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示,最后按照市长或者副市长的批示,由业务对口的科室承办。

4办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根据分工,由办件内容中涉及工作多的分管副秘书长注批,注批前应做好相关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阅件办理程序。

1中央、中央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市委、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发送市政府阅知性的公文由秘书一科注批后分送相关领导和科室。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国家部委、兄弟市州政府和市外不相隶属机关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阅知性的公文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报告类公文,由秘书一科提出传阅范围的拟办意见后呈送业务对口的相关副秘书长阅示,副秘书长阅示后,由秘书一科将文件分送相关领导和科室。

(三)公文传送程序。

公文注批后,属于办件的,秘书一科工作人员及时按注批意见将公文呈送有关领导审示或送有关科室办理。属于阅件的,且来文内容涉及紧急、重大事项的,应按注批意见在第一时间同时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传阅。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同时分送传阅的公文,应根据情况,安排序依次传阅。呈批、分办、传阅时认真做好登记,随时掌握公文流向,防止漏传、误传、延传,确保公文有序、高效、安全运转。市长、副市长在公文上有批示意见的,由负责市长、副市长工作的文秘人员在批示件上加盖领导批示登记章,并在批示登记章下方备注所转送的领导、部门和日期后转出;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批示,按照“谁呈送、谁负责”的原则,由呈送的科室负责转送。

(四)承办和答复。

1办理的公文按规定呈批结束后,应正式行文答复。如不需正式行文答复,可将公文处理单复印后送有关部门执行,如口头答复也应有书面记录。

2公文办理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办件抓紧办的原则,坚决杜绝延误推诿、积压不办、贻误工作的情况发生。

3需转交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编印《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转办通知单》,编号转送,并对承办单位提出要求。

(五)催办和督办。

1办文实行“首办责任制”。各科室承办人对呈送领导同志阅示或者交办有关部门、科室办理的公文,除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应对相关环节进行检查,负责催办,确保工作落实。要做到重要公文跟踪催办,紧急公文及时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有时限要求的适时催办。催办时认真做好记录,注明催办情况,随时掌握公文办理情况,同时全面做好公文办理的登记工作。做到一般文件一日一清,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越过下传或者送互补领导审批;不能越过下传或者代批的,视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者专程送批的办法。

2市政府领导的批示需要相关部门按期办理并需反馈办理结果的,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综合科负责督办,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由各业务对口的科室负责督办。

六、发文的办理程序

(一)拟稿和审核。

1草拟公文,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原则上全部按照协同办公自动化程序办理。所草拟公文统一套用“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以便审批、印制、查阅和存档。

2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有关科室起草或修改、核稿。拟稿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其中所用的材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的以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拟稿人要注明姓名和拟稿时间,市政府各部门代拟的文件,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3拟发的公文,凡涉及有关部门的,须会审提出意见,各会审部门的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4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标明定密依据,按程序报市委保密局批准确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 “急件”。

5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审核公文应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关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是否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会签;密级确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审核的公文,不予受理。

(二)审批和签发。

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须由本部门、本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2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相关科室起草,经分管副秘书长初审、秘书长复审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审定并签署意见;如无特殊情况,未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的文稿,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和签发。

3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初审、秘书长复审后由市长签发,或者经请示市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4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把关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签发。

5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根据市长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6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7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审签。

8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一般性通知、函件等,经请示分管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9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10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宜公开的文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备。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前,须由文稿起草科室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靠性,制定依据,起草的简要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措施,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参考资料等)。向市人大报备规范性文件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印发和存档。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一科进行印发,公文印制中的校对、编号、印刷、装订、发送、存档等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

七、行文规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能有一个主送领导机关,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三)发出的文件都必须经过签发、最后复核、编号等程序后方能打印,文件发出后底稿必须交秘书科归档。

(四)属于其他机构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过去已有明确规定的,无特殊情况不重复行文。同时,要尽量减少联合发文。

(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函或市政府办公室函形式印发。市政府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需要印发给有关单位学习参照执行的文件、资料等,一般用《内部情况通报》的形式印发。

八、公文运转时限

紧急文件当日接收,当日送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的批办件当日传递到承办部门;属于请示类的公文,一般应于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送相关领导阅批。

(一)各承办科室收到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做到当日件当日呈送有关领导审批。

(二)呈送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的公文,一般不超过2天;超过2天未返回的,秘书一科工作人员及时衔接、催办。

(三)呈送市长、副市长审批的公文,一般不超过3天,超过3天未返回的,由秘书一科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催办。

(四)转往市直各部门办理的公文,相关责任科室注明办理时限,并按要求进行催办;特急件跟踪催办,没有注明办理时限的,最长不得超过2天;急件不得超过3天;一般件不得超过5天。

(五)秘书一科将涉密文件、领导批示送相关责任科室办理,要负责做好签收工作。涉密文件一般不超过3天,超过3天未返回的,秘书一科工作人员要及时与签收入核对,收回涉密文件。

九、查询

查询公文办理情况,应由报文单位凭介绍信联系查询,一律由秘书科接待。任何来文单位不得直接找市政府领导催办公文,查询办理情况。对个人查询公文的,一律不予接待。

 

 

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促进市政府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机关效能建设和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4安排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等。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新闻单位列席。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上市长的讲话材料,由主管副秘书长组织,市政府综合科负责起草,其他科室协助,经秘书长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把关后,呈市长审定。必要时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具体负责。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并开展督查督办,每月汇总形成工作进度材料,报市长阅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会议、文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传达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3研究决定事关全市性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5制定或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6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7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9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10研究提出对较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11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12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等。

(三)对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县(区)、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涉及法律问题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办公室秘书一科具体承办。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参加会议的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外,各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并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各县(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同时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政协财经委员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列席会议。

(六)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审核把关,必要时会前做好广泛征求意见工作;会议研究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认真组织文件会签,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部门上报的议题进行初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核,经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主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送交办公室秘书一科汇总。办公室秘书一科对常务会议议题汇总后呈送市政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八)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涉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需保密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时,由各部门、各县(区)通过社会公示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归纳后与请示一并报市政府。

(九)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涉及的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问题,要做好衔接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前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报送: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等较复杂的议题,须附起草说明,字数不得超过1500字。

(十一)议题确定后,各相关部门、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题审核表上逐级审核签字。

(十二)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人员协助汇报。

(十三)常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列席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出具请假说明。常务会议出席列席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十四)议题原则上提前一天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审阅,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会前要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凡议题内容与分管工作及本单位职责有关的,要认真提出意见。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起草,由主管副秘书长初审,秘书长复审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十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在相关媒体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十七)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1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的审议,领会会议精神,并于会后按照常务会议纪要认真做好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

2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由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原则上在常务会议结束后5日内办结。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会议精神认真修改,并在报市政府领导审签时须附具体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办文时负责把关落实。

3综合科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对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督查,形成督查报告,在下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由市政府秘书长进行通报。市政府秘书长外出或未出席常务会议时,由办公室主任通报。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也可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贯彻市委有关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3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按照分工随时召开,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议题对应的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务工作由综合科具体负责。

(五)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议由对口的科室具体负责。研究和协调的事项,涉及市政府其他领导分工时,召集人应在会前协调沟通;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须与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后决定,必要时报市长决定。

(六)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须按市长、副市长要求研究确定相关议题。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向相关副市长、市长汇报后决定。

(七)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对口的科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

(八)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对口科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九)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在相关媒体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全市性专业会议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方可召开。

(二)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对口的科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市长在全市性专业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由专业会议部门起草,对口科室、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呈市长审定。如需进一步修改,由秘书长牵头,市政府综合科和相关科室共同讨论修改。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对口业务科室按照专题会议纪要认真做好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日内办结。对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有关副市长和市长。

五、实行会议报批制度

(一)各类会议必须坚持快捷、节俭、效能原则,不断提高办会质量。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召开的需由市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规定由市政府决定,实行统一审批、统筹安排。

(三)市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须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四)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等。

六、其他

(一)凡是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原则上由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由主管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由主要领导参加。

(二)参加市政府的会议,应限于已经通知的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自带随员,更换参加会议人员须在会前征求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不带出会场,密级文件会后要及时清退,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

(三)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到备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出具请假说明。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