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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5〕13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26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26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2015〕104号)精神,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尽快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一是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做好土地规划中期评估。二是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县(区),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深入分析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规划实施情况,查清指标剩余和用地报批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完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各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能力、耕地易地补充等情况,合理调整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原则上不降低现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比例,对于耕地保有量目标调减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比例。

各县(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总体上保持不变。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调整,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为主。以县(区)为单元,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统筹安排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 各县(区)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的调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一是对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二是将现有基本农田内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调出去,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2.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应结合城乡规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一是对中心城区及县城周边用地布局的调整,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充分听取发改、住建、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的意见,在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剩余量多少,进行合理优化。二是对产业集聚区和各工业园区用地布局的调整,在查清建设用地剩余空间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发改部门对产业集聚区和各工业园区意见,通过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建新区等途径,最大限度地保障发展空间。三是对新农村用地布局的调整,与住建、规划部门进行沟通,结合正在编制的新农村规划,合理规划新农村用地和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保障新农村建设需要。四是要充分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将今后几年内能够确定下来的重点项目,能确定位置的在规划图上确定位置,不能确定位置的列入到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提前对耕地占补尤其是基本农田补划做出预安排。

(四)推进“三线”划定和“多规合一”。各县(区)结合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和统一部署,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与各类空间规划协调衔接,推行“多规合一”工作,着力解决各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等生态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加强衔接,合力推进。市、各县(区)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及时协商和解决矛盾问题。要坚持开门做规划,认真听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做到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市级规划调整完善与省级规划同步推进,紧密衔接,实行联动。县(区)级规划调整完善要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同步开展。在规划调整完善期间,需要对规划进行评估修改的地区,应将评估修改与调整完善工作相结合,形成调整完善方案,一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多方协调,严把质量。一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沟通,依据各行业规划,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应在土地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将城市周边及交通沿线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二要严格审查把关。在做好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同时,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用途层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层。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土地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四)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调整完善的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县(区)的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和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做到“快调、快批、快用”。

四、规划范围

海东市核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平安、乐都区、互助县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除市核心区以外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循化、化隆、民和县政府负责土地规划调整完善的工作范围与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五、进度安排

今年9月份:完成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实施评估工作,同步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今年10月份:完成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由县(区)政府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今年11月: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土资源厅。

今年12月:全面完成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期间,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实行行政问责,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六、组织保障

各县(区)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由县(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行业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证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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