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6〕4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03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03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拟定的《海东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423日

海东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稳定全市乡村教师(指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校、幼儿园编制内教师,下同)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下同)任教,提高乡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231号)精神,结合海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求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部署,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农村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优化城乡教师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乡村教育质量。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和成就感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甘于奉献、扎根基层的乡村教师队伍,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提供有力保障,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整体脱贫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 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师德教育作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民族团结、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2. 建立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每年定期对师德进行考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教师师德档案,选树先进典型,培育优良师风,把师德表现作为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主要内容,教育引导乡村教师严守师德底线。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3. 健全完善乡村教师招聘机制。通过“省定标准、市级考招”的机制和措施,严把乡村教师入口招聘关,为全市缺编乡村学校配置合格师资,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质量。

4. 培养小学全科和中小学双语教师。依托教育部“西部农牧区卓越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项目和省级卓越教师培养教育试点项目,深化小学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本土化培养,重点依托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为我市培养乡村小学 “一专多能”全科型教师和中小学双语教师。

5. 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将落实国家“特岗教师”计划和公开招聘教师作为全市乡村教师补充的重要渠道,吸引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积极争取扩大国家“特岗教师计划”实施规模,进一步提高乡村学校特岗教师招聘比例。落实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按时纳编。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补足配齐乡村幼儿园教职工。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保教岗位工资补助。

6. 扩大学费奖补范围。通过省级公开招聘到乡及乡以下学校任教,且与学校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7. 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有编有岗的情况下,要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8. 鼓励退休教师支教讲学。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退休教师的余热,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将退休教师支教讲学纳入“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9. 提高班主任工作待遇。班主任工作记入专业工作量,合理确定权重,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奖励、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专项资金,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班主任津贴原则上按月生均5-10元标准发放,由县(区)财政核拨。

10.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乡村教师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综合奖补资金。充分考虑乡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依据地区类别和职称不同,适度提高乡村教师工作岗位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核拨。

11. 依法保障乡村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保证乡村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乡村教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乡村教师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乡村教师参加体检,为患重特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提供必要帮助。

12. 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21年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保障乡村教师安居乐教。

(四)完善乡村教师岗位管理。

13. 优化教师编制管理。在实施城乡教职工统一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管理。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额内,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学生规模较小、班级数较少的教学点和村小学倾斜,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师资不足问题,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14. 及时补齐乡村教师缺额。教育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村教师自然减员情况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补齐补足缺额,保证乡村学校专任教师“退补相当”,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师编制。

15. 完善多元评价考核体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的教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倡导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等参与的多元评价办法,严禁简单用考试成绩评价教师。

16. 整顿规范临聘教师。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学校临聘教师纳入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整体工作。按照学校实际需求确定生活指导教师等工种岗位,依据当地收入水平确定工资标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临聘人员基本权益,依法实行动态管理。

(五)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17. 调整完善职称评聘办法。职称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注重教师师德素养、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和班主任工作的实践经验,专技岗位设置适度向乡村学校倾斜,适当提高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条件,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

18. 推进中小学校职称改革。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的有机结合。

19. 充分发挥职称导向作用。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发挥职称评聘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杠杆调节功能,引导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教)。

(六)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20. 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结合实际,多措并举,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有效地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通过组织选派、个人申请、校际协作、巡回授课、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由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和教学点流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6年的校长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

21. 完善校长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在中、高级岗位职数核定的总额内,预留5%的岗位职数用于鼓励城镇优质学校未聘的中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实现跨校评聘。对主动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在干部任用、评优表彰、职称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七)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2. 完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把乡村教师全员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培训制度,保障经费投入。依托青海高职学院教师培训中心,市级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地方政府落实教师培训主体责任,实施省、市、县(区)、校分级培训教师制度。以“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为引领,创新教师专业提升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23. 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向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实行5年一个周期、每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通过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乡村教师培训常态化。加强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按相关规定享受学费奖补政策。

24. 加强信息技术培训。积极推进学校教育信息化,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充分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课堂教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破解乡村学校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探索乡村教师网络研修社区、网络工作坊等新型培训方式,组织乡村教师开展网上教研、视频课堂及互动观摩,提高乡村学校教学质量。

(八)建全乡村教师表彰机制。

25.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从2016年起,市、县(区)两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和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26. 完善乡村教师表彰机制。各级政府要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办法,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倾斜。市政府每3年开展1次“优秀乡村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评选表彰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一线任教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27. 营造尊重乡村教师氛围。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优秀乡村教师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引导作用,大力弘扬乡村教师扎根乡村、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鼓励广大教师在乡村主任期从教、终身从教,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十三五”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形成各部门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加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加强编制管理,探索适应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切实保证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待遇、生活补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政策措施方面给予支持;广电部门要组织好新闻媒体做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舆论引导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形成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建立乡村教师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政策落实、编制管理、教师配备、培养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待遇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县(区)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当地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县(区)于2016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