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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6〕4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0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海东市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
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海东市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426

关于海东市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面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在校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学校食堂(包括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采用先进管理模式,深入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实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长效化;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学校自查与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积极防控食物中毒,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建立健全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改建、量化分级管理等总体合格率达到2016年底达到80%,2017年底达到95%以上。具体完成目标,结合年终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检查验收。

三、工作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学校食堂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

(三)市级卫生部门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和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四)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餐饮具抽检工作,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单位;

2. 督促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周围餐饮店、食品经营门店、食品流动摊贩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 每学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覆盖率达到10%。

(五)市级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 全面督导检查各县(区)教育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设立专职巡查机构,专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工作,巡查频率每学期不少于2次。

(六)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学校食堂许可审查。加强学校食堂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2.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同时,每年度把学校食堂作为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停止供餐、责令改正、依法查处等有效举措,切实解决学校食堂存在的各类问题。

3. 深化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过学校食堂硬件提升改造,2016年底完成学校食堂“B”级量化分级管理达到80%,2017年达到100%;会同教育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提前审查施工图纸设计,做到一次到位。

4. 负责学校食堂信息化监管。开展“明厨亮灶”建设工作,通过安装使用学校食堂信息化监管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将食品操作流程、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实行阳光作业,充分展示给就餐学生。

(七)各县(区)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学校食堂改建工作。加大学校食堂基础建设资金投入,改建学校食堂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条件,规范操作流程。

2. 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组织学校食堂管理、从业人员举办2至3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班,管理人员每年培训课时不少于45小时。

3. 抓好各项制度落实。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学期检查、随时抽查等方式,对各学校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 实行会议联系制度。每学期召集市场监督、农业、卫生等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做到工作互动。

(八)各县(区)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九)各学校主要职责

1. 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工程。食堂设施设备尚未达标的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优化学校食堂内部空间布局,改建(扩建)粗加工间、配菜间、面点间、原料库等场所,配齐冷藏、冷冻、消毒设备;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征询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实施。

2. 加强各项制度落实。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制度检查计划,做好检查记录,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3.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学校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值守,适时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对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要迅速反应,科学处置,防止误判、错判导致事故处置失当。

4.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要结合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人员、学校食堂负责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开展分级、分类等多种形式的培训。通过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利用课时讲座、宣传栏、报栏等渠道,开展安全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积极争取学校食堂相关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细化合作措施。利用“食品安全示范学校”“平安校园”创建等契机,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并提出具体要求,大力促进校长负责制的落实和学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

(二)开展专项整治。利用春秋季开学之际,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坚持重点治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达不到学校食堂标准的坚决要求停业整顿,对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或滥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经营、整改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使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科学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针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研究应对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学校食堂。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学校食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供餐,直至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教育部门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对相关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取消托幼机构办学资质。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因执行不力、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实行部门联动。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司法等部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联动监管机制,相关工作联合部署,专项检查共同参与,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对学校周边餐饮单位、流动摊贩无证经营等问题,各级市场监管、城管、教育、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七)形成社会共治。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参与、学校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水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学生家长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相关人员,实地考察、询问评议学校食品安全,共同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八)严格责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履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防出现对学校食堂监管的空白和薄弱环节。教育部门要切实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目标考核。学校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要完善食品安全问题学校校长约谈机制,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九)司法监督为辅。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预防监管领域失职渎职,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主动邀请检察、公安等司法部门全程介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行政监督与司法介入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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