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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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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4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监督体系
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监督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2日

海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监督体系建设方案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切实改善全市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6个县(区)、“一区四园”(海东工业园区、互助绿色产业园、临空综合经济园、乐都工业园、民和工业园)、94个乡(镇)和1587个行政村(居委会)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环境监管三级网格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2016年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及生态环境安全。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及职责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市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县(区)、工业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化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各县(区)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本辖区污染源分布、产业结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等特征确定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视情况建立两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1. 一级网格

全市共划分七个一级网格区域,分别为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及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其具体职责:

(1)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履职情况。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组织本级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对所监管的网格化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对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2. 二级网格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各自辖区内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在以互助绿色产业园、临空综合经济园、乐都工业园、民和工业园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区)园区管委会。二级网格单元由责任主体设立专职的环保机构,其具体职责: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配合一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发挥辖区内乡镇相关机构、相关单位的作用,组织本单位、其他单位和辖区内居民(可设环保协管员)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生态破坏进行巡查、监督和制止,并向二级网格报告。

3. 三级网格

乡(镇)政府负责在各自辖区内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其具体职责:

(1)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2)对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禁烧、垃圾禁烧、杂草杂物禁烧、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并上报上级网格及协助调查处理。

(3)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机构)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并在三级网格单元内设置若干环保管理员。环保管理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 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 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完善横向之间(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 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近期目标。2015年7月15日前,一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二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二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2016年7月31日前,二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三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三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远期目标。全市逐步统一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并逐级联网,完善市、县、乡、村级数据库;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网格运行

1. 巡查。二级、三级网格的责任人和环保管理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 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必须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 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 监督。人大、政协、监察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 评价。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网格监督

1. 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 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发挥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建立网格监管信息平台

未建立电子数据网络平台的地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各级网格联动共用,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已建立电子数据网络平台的地区,可依托或整合现有电子网络平台资源,完善和规范三级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暂时不能建立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的地区,要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或设立台账。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市政府成立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环保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环保、财政、人社、编办、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公安、监察、国土、电力、交通、农发委、安监、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融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全面安排部署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一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确定各级网格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职能任务;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明确各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并分别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本级制定的实施方案报送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6年8月1日起)

全市网格化监管体系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各级网格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机制正式运行。各地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分别向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提升监管能力,改善环境质量。各级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二级网格单元有责任主体设立专职的环保岗位,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二级网格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增加环境执法资金投入,配备必须的人员编制,壮大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资金投入,推动“智慧环保”体系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畅通信息渠道,抓好信息报送。各级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等一二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做到制度要上墙,会议有纪要。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就网格化建设及运行情况编制简报进行宣传报道和上报上一级网格,一级网格单元要至少每月编制一期简报,二级网格单元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期简报。

(四)加强考核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目标考核,对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网格化监管体系中的职责

附件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网格化

监管体系中的职责

在网格化监管体系中,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一、环保部门

1. 市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县(区)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要强化阶段性督查和跟踪、反馈,有效推动各项措施的切实执行。严格环境执法监督,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集中精力解决一批群众关注、社会反响大、领导关心得扰民环境问题。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切实控制污染反弹,实行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坚决遏制和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 县(区)环保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工作任务、明确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工作人员、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3. 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进行归档;定期向上级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充分做好清洁能源推广和高硫份、高挥发份煤质禁煤工作。

三、工信部门。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四、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六、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按要求进行土壤、地下水监督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严把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七、财政部门。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推动“智慧环保”体系和建设环境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常运行,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八、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九、水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各水电站保证生态基流,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十、农发委(农牧)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规范禽畜养殖业环境整改力度,取缔非法养殖;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黄河及湖库内网箱养鱼等影响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发生污染事件。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行使扣押、查封、取缔、责令改正等职权。

十二、安监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时,要查看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三、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四、城管部门。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露天喷漆、饮食摊点油烟等污染以及市区街道、煤炭、建材等场所的防扬尘措施的查处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十六、电力部门。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要注意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对违法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停产决定、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等影响公共利益的非法排污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行政裁决后,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其形成的合同关系,配合政府的行政决定,停止供电。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十七、乡镇政府。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十八、村(居)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乡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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