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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6〕15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9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定位,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制度体系,依法依规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国家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协调融合发展。

坚持稳步推进。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网信、商务、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税务、通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民意,稳慎决策,妥善配置行业各方利益,稳步推进行业改革,更好地规范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约车发展,促进传统巡游车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水平。

三、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1.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理念,正确把握出租汽车服务的科学定位,统筹考虑各种旅客运输方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为目标,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2. 科学调整出租汽车运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区)特点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力由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加强巡游车经营权管理

3. 严格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制度。既有和新增的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和有期限制。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新增的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4. 完善巡游车经营权配置制度。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6年底前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尽快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机制;要制定经营权退出管理办法,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要通过增减其经营权配置量的方式“奖优罚劣”。

(三)促进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5. 推动巡游车转型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巡游车向网约车转型时,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简办理车辆登记、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等手续。

6. 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公司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定额任务或承包费标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现有承包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现有挂靠模式经营的巡游出租车,逐步通过各种方式实行公车公营、公司化经营。

7. 完善巡游车经营服务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侯客泊位等服务设施,要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巡游车候车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引导巡游车形成以“电召+站点候客”为主的经营模式,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运营效率。

8. 优化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服务质量、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对现行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要建立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9. 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提升服务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将违法率、投诉率、平台评价等纳入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考评的重要数据来源,定期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公布排名结果。考评结果作为经营权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通过“奖优罚劣”促进经营者加强服务质量的管理。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0. 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取得相应经营服务许可证件并办理备案和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本市县(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其车辆档次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主流巡游车,网约车可通过科技手段设置电子标识。

11.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信息,实现与省、市级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将平台运行、车辆、驾驶员及运行管理的相关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所有接入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的车辆,新能源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和在车站、飞机场、巡游车调度站等站点候客。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12. 规范网约车信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乘客隐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13.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并向合乘者收费的,且采取计程不计时的计价方式的,出行线路等应符合事先发布的出行信息内容,本县(区)内每车每天提供合乘服务频次不得超过4次;跨县(区)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允许合乘者分担燃料及通行费等直接成本。在本县(区)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平台,应经辖区公安、网信等部门审核后,再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应将合乘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严厉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

(五)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

14. 积极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创新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简化、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地方主流媒体定期公开辖区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和需要,建设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公安、市场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将相关信息接入监管平台,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15. 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车载评价终端、手机APP软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等方式,推广乘客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同时,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作为出租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16.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环境。各县(区)要建立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督(工商)、宣传等部门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长效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办法和问责制度,明确部门执法责任。加大对汽车站、火车站、宾馆、医院、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和主要交通要道的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力度。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和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经营行为,同时及时报道工作动态,曝光非法营运行为。加大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堵和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暂扣的非法营运车辆、暴力破坏执法设施和执法车辆、围堵和冲击执法机构、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成立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妥善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及驾驶员的准入许可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出租汽车企业价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安全监督和备案管理,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和许可准入工作。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履行信息公示法定职责,严厉打击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计价器计量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报废监督工作。

(二)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政府及宣传、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要积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活动,主动做好信息发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改革声音,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维护行业稳定。市、县(区)信访、公安、网信、交通、维稳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强化行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密切关注行业运行状态,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同时,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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