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平安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4日
海东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海东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市实施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部门、住建部门、项目公司三方分工负责、管用分开、协同配合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审批,对住建部门提出的专户资金支付意见进行审查核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组织并监督专项资金进入专户,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提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意见。
第七条 项目公司根据已确定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做好财务核算,落实专账、专人管理制度,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和工程建设进度,向住建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提供相关申请资料,配合住建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核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归集管理,该专用账户由项目公司管理,实行财政和住建部门共同监管。
第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及《海东市核心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合同》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资金支付实行审批制,需要对外付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项目公司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申请专项资金。资金支付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由项目公司向住建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支付以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填写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并按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住建部门按资金支付要求对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支付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准。
财政部门对部门的审核意见逐个进行复核,经确认后批准支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以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支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实行专账结算,实行报账制原则,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专项资金,特别是建设性资金应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应出现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支付:
(一)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支付文件和凭据的;
(二)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四)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按规定程序提交支付审批表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后,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审核,并支付资金。专项资金支付应严格初审、审核制度,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和项目单位与开设专户银行共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进入专户的专项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章 申请资料整理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支付凭据的审核。项目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阶段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即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支付审批单。项目公司申请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申请用款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本次申请金额、项目公司和住建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具体的分阶段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有:
1.项目启动资金时(首次申请):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单;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2.阶段性申请时: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三方(施工单位、项目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计量清单。
3.工程完工申请时: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单;工程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财务核算工作。要有效节约建投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应加强支付凭证的保存管理,保证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定期向住建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行会审制,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并依据审定的竣工决算及其他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公司和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共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资料按项目及时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同时,要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和项目公司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支付工作。要加强对支付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审计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相应处理。若支付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海东市财政局会同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