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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2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7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东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东发〔20161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青海省“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海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以股份制改革为导向,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为基本模式,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体制,推广普惠金融,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努力将农村信用社全部打造成为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效益良好、运行安全、服务高效的股份制现代金融机构,实现农村信用社的稳健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全面完成组建农商行工作任务。在成功组建互助、平安农商行的基础上,力争2017年完成循化农村信用社改制,2018年完成乐都、民和、化隆三县()农村信用社改制农商行工作,提前实现“十三五”规划改革任务。使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定位准确、股权合理、功能齐全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整体经营状况全面改善。力争“十三五”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资产规模达到160亿元,存款余额达到14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85亿元,涉农贷款实现持续增长,不良率得到有效控制,经营利润稳步增长。各法人机构贷款集中度、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支农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始终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城乡”的宗旨,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家庭农牧场、“拉面经济”、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和商品流通等领域信贷投放。服务方式不断改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更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全面部署,整体推进。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各县()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

(二)坚持市场运作。在确保原投资人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以市场化股权定价和流转方式实施股本募集,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资本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转换经营机制。

(三)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法人机构所在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不变、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

(四)坚持风险防范。农村信用社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要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下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化解历史包袱,积极拓宽风险处置渠道,着力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为改制后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换经营机制。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为目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运行规则,明晰职责边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综合业绩、工作实绩为标准,实现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员工活力。

(二)优化股权结构。按照“股权多元化和股东本土化”的原则,扎实推进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工作。各县(区)政府帮助农村信用社搭建股金募集平台,推荐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向农村信用社参资入股。在保障原有股东及职工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市内外法人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稳步提升优质民营法人股东持股比例,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备一定数量主业涉农、治理完善、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主要投资人的良好股东结构。

(三)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各县()政府按照“依法合规、真实有效、容易变现、价值公允”的原则,推动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积极采取以商用地产、房产等优质资源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动置换资产以市场方式变现,为申报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各类基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辖内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个人不良贷款诉讼未执结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

(四)明晰固定资产产权。各县(区)政府要加快推动农村信用社土地、房屋资产确权、登记、办证等工作,确保在清产核资日前完成确权任务。对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房产分割及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有权属批复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联营联建协议等证明文件)、实际使用权无纠纷的,可参照积压房地产确权程序规定予以办理;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无报建或报建手续不全、房屋加层等需要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县(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减免相关费用,补办有关手续。

(五)拓宽业务空间。推动改制农村商业银行优化内控制度建设,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参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预算单位及财政专户各项代理结算业务,将农村商业银行纳入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研发新产品、开办新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资金拆借、合作贷款等新型合作关系,创新信贷品种,拓展资金营运外延,适度提高对“三农”、中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等贷款的授信额度,实行差别利率,充分发挥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  

(六)提升服务水平。创建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以企业文化为先导,打造特色企业文化,铸造行业特色品牌;以窗口建设为重点,打造精品网点,不断改善自身的软硬件环境;以转变服务理念为起点,以客户为中心,着力构健全员服务格局;以教育培训为支撑,开展业务培训和规范化服务礼仪培训,全力打造高素质员工队伍;以服务终端为补充,大力布设ATM机和电子终端设备,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的便捷性;以“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模式为抓手,全力实施普惠金融,大力推进“村村通”和“三项工程”(固本强基工程、素质提升工程和创业带富工程)建设,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联度高,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制县(区)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县(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县(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人行、银监部门既要发挥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又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全力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未改制的四县(区)政府及信用社要积极学习借鉴互助、平安信用社改制的成功经验和工作举措,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想实招、使实劲、出实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

(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要用足用活省上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争取由省信用联社安排的风险处置资金,在基础薄弱地区设立金融机构和服务网点的建设和运营补贴;允许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及其他各项减值准备;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税前申报扣除;对向农村信用社参资入股的省内外各类企业,由县(区)政府按投资入股金额的1.5%给予奖励;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按照溢价认购改制农村信用社的股金,溢价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和补助。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开发、助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产生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按照3:7的比例分担。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东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给予未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各安排100万元风险处置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县级财力和农村信用社改制的需求安排必要的风险处置和奖补资金,安排国有企业给改制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要在房屋、土地确权等方面简化手续,开辟权证办理绿色通道;协调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导考核。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改制的目的、意义、内容、步骤和做法,重点宣传农村信用社改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对入股企业提高信誉度和提升竞争力的巨大作用,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支持信用社改革,激发社会各界、农村信用社职工和广大农民、市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热情,让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农村信用社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县()政府要将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纳入地方年度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强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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