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要求,市民政局制定的《海东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6日
海东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91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上浮10%。目前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0元/月,由此确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42.5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中需要照料护理的分为三类:即轻度失能人员、中度失能人员、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50%分档确定最低照料护理标准。我省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260元,由此确定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轻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252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378元、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630元。
三、执行时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