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海东市2016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日
海东市2016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综合示范城市项目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发挥项目带动示范作用,全面完成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项目建设方案。
一、项目建设重点投向
以项目为载体,着力围绕交通清洁化、城乡绿色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等“四大工程”,精心谋划项目,确保项目落地,推动节能减排,创建示范城市,建设“两型”社会。
(一)筛选原则
1. 符合节能减排要求。拟建项目应能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效水平;应能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应能有助于全市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应符合交通清洁化等“四大工程”投向。
2. 具备示范带动效应。拟建项目应技术成熟、工艺先进、经济可行、建设条件可配套并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应能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上有效带动、辐射周边环境及行业上下游,具备较强的示范推广作用。
3. 应能发挥资金效益。拟建项目应参考已报备的项目进行细化、优化、可实现化,范围不宜过宽过散,投资总额可控,突出重点、优化时序;应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挥财政专项补助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4. 符合相关审批要求。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符合我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环境评价、土地预审等前置要件易于审批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条件基本具备。
(二)实施范围
全力推进“四大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11.91亿元,计划当年完成投资10.33亿元,计划中央专项补助2亿元。
1. 城乡绿色化工程。主要围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绿色化等两类项目,重点实施省下达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平安区城市绿化提升、海东市兰青铁路核心区段城市带状绿化、互助县兴和砖厂整治及复绿工程等项目6项,估算总投资3.65亿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3.65亿元,计划中央专项补助0.93亿元。
2. 交通清洁化工程。主要围绕公共交通优先工程、综合交通优化工程等两大类项目,重点实施海东市城市公交车辆及相关设施配套项目、乐都区慢行系统等项目2项,估算总投资2.06亿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1.36亿元,计划中央专项补助0.26亿元。
3. 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工程。主要围绕污水收集处理类项目,重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项目8项,估算总投资3.28亿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2.66亿元,计划中央专项补助0.49亿元。
4.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工程。主要围绕太阳能能源利用、智能电网、新能源照明系统、能源梯级利用、节能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等五大类项目,实施太阳能利用系统、风光互补太阳能路灯、能源循环利用等项目22项,估算总投资2.92亿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2.63亿元,计划中央专项补助0.33亿元。
二、重点项目计划安排
为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节能减排考核指标,计划安排一批重点项目,优先安排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推进项目尽早开复工、尽早建成、发挥生态效益。节能方面,优先安排能够有效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的项目,重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太阳能能源利用、新能源照明系统、能源梯级利用等项目。减排方面,优先安排能够有效消减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重点实施能够明显消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工程等项目。
1. 乐都区文教路等道路两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总投资820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820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4100万元。(实施单位:乐都区政府)
2. 平安区新平大道等道路两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总投资965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965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3150万元。(实施单位:平安区政府)
3. 平安区平安大道两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总投资7503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7503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900万元。(实施单位:平安区政府)
4. 平安区城市绿化提升改造工程。估算总投资82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82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300万元。(平安区政府)
5. 互助县兴和砖厂整治及复绿工程。总投资52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52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320万元。(实施单位:互助县政府)
6. 海东市兰青铁路核心区段城市带状绿化工程。总投资9784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9784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600万元。(实施单位:海东城投公司)
7. 海东市公交集团公司2016年电动公交汽车及配套充电设施项目。估算总投资1700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1000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600万元。(实施单位:市公交集团公司)
8. 乐都区慢行系统一期工程。估算总投资3617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3617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1000万元。(实施单位:乐都区政府)
9. 乐都区兴农农产品物流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废水处理及管网配套项目。估算总投资285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85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200万元。(实施单位:乐都区政府)
10. 民和县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估算总投资5923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5923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900万元。(实施单位:民和县政府)
11. 化隆县群科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估算总投资234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234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750万元。 (实施单位:化隆县政府)
12. 循化县清真食品产业园区工业废水深度处理项目。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200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800万元。 (实施单位:循化县政府)
13. 海东工业园区平北经济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工程。估算总投资11596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300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1000万元。 (实施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14. 海东工业园区海绵城市水处理示范试验项目。估算总投资320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3200万元,要求6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开工建设。当年计划补助300万元。 (实施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15. 海东工业园区平西经济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工程。估算总投资948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928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1000万元。 (实施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16. 互助县青唐城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估算总投资55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550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30万元。(实施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17. 海东市太阳能利用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6016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6016万元,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460万元。(实施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18. 海东市公交集团公司智能微电网项目。估算总投资270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2700万元, 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200万元。(实施单位:市公交集团公司)
19. 海东市新能源照明系统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462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4620万元, 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1960万元。(实施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20. 青海聚光200MW聚光太阳能电池模组项目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估算总投资2440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2440万元, 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30万元。(实施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21. 海东市能源梯级利用项目。估算总投资12392万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12932万元, 要求4月底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当年计划补助385万元。(实施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22. 海东市节能监测评估工作经费。委托青海省节能技术中心对实施项目节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价,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当年计划购买服务费用30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计局。(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项目资金申请程序
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财政部《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进行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
(一)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1.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提出,并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经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直部门、城投公司直接报送。
2.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3.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相关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及根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
(二)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1.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符合示范城市创建项目投资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2. 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三)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
1.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情况、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时序等,综合平衡后拟定项目投资计划,按照“成熟一批、下达一批”的原则,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2. 切块下达给相关部门的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资金申请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具体分配,相关情况及时报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3. 为防止资金沉淀,对于已拨付补助而进展迟缓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权收回并进行必要调整。对于补助给相关企业的资金,在项目验收或节能减排实施效果评估评价后拨付。
4. 企业投资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为该项目直接工程费用(建筑、安装、设备)的10%,脱硫脱硝项目可增加至20%。政府性投资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污水处理厂项目可增加至30%。绿色建筑示范推广项目、城市绿色化项目按总投资的35%进行绿色化投资折算后参照有关比例进行补助。节能减排管理能力提升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四、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1. 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并应当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主动进行报告的,原则上可以在本行业系统内进行项目替换和资金调整。
3. 市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项目开展实施评估和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项目和资金作出必要调整。
4. 投资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5.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查,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7. 各项目实施单位、取得补助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发改、环保、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8. 项目审批人员、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附:《海东市2016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建议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