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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0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7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修订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海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5

海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修订本)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海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2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市委、市政府慰问及派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东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四个转变”新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现有供水条件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或管辖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海东市设立海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东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1.1 海东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海东军分区副司令员、海东市水务局局长及市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发展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供销联社、市气象局、海东水文分局、市地震局、海东公路总段、武警海东支队、海东供电公司、电信海东分公司、联通海东分公司、移动海东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2 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海东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市内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区域、跨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专家组职责

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防汛抗旱专家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突发环境事件,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军队有关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卫生防疫、安全监督、水利水文、气象、建材等行业以及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1.4应急救援组职责

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组成。有关类别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2.1.5组织协调组职责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防汛抗旱应对工作。夸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海东市汛情旱情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防汛抗旱应急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6医疗救护组职责

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医疗救护组由各个医院的医疗工作者组成,负责向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治疗、咨询、保健、康复知识。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疏散场所的医疗救护工作;

2)定时到疏散场所巡诊,掌握疏散人员的健康情况;

3)积极开展社区疏散场所的防病防疫工作,做好疫情报告,减少疾病传播;

4)对疏散人员进行自救互救培训;

5)对疏散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2.1.7物资保障组职责

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保管、调用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2.1.8 海东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海东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责任区域内实行汛前、汛中、汛后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指挥部作出书面汇报。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河(沟)道、水库、城市(镇)、险工险段、水利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等落实好防汛安全措施。根据海东市防指有关规定和工作精神,随时抽查各地的工作和贯彻落实海东市防指的工作部署情况。若责任区内发生洪灾,成员应积极主动地参与指挥和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想方设法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具体职责是:

海东市政府全面负责海东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组织工作。

海东军分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海东市防指的要求和战区的命令、指示,组织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电信业除外);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省和海东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海东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指导海东地区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跨河道建筑周边堤岸保护。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管理海东市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负责组织、指导海东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江河、沟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发展委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遭受旱、洪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等防洪抗旱安全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同时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畜禽、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监测分析市场商品供求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商品的供应。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海东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海东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武警海东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供销联社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调运。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海东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地震局承担海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各县地震局及其安全监测部门检查、监测有关防洪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以及震情发展趋势测报;组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负责防汛抗旱抢险和危险工作地区抗震设防标准。

海东公路总段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国、省道路水毁后的紧急修复和养护工作。

海东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的指挥抢修,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通信部门(包含电信、联通、移动、铁通)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2.1.9 海东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海东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按省防总要求组织制订市级防洪预案、重点水库调度方案、地级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制订山洪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行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组织、指导和检查行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为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2.2 县(区)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中小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必要时直接向省防总汇报,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道内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日9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黄河、湟水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省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垮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报到省、市防指,省防指将在4小时内上报国家防总。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区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市防指,省防指4小时内上报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牲畜,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市防指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总。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引水枢纽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市、县(区)应修订完善水库和城镇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水库垮坝应急预案、洪泛区安全转移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黄河、湟水干流重要河段堤防抢险方案由省防指组织审批。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网络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抗旱检查。各级防指实行成员单位分区、分片包干责任制,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险工险段、洪泛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道洪水预警

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山洪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除险救灾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洪泛区预警

对水库下游、河道两岸的洪泛区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洪泛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洪泛区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道洪水。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各县(区)防御河道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灾、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在汛期,除实行上述制度和程序外,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地区和县辖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水、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水、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黄河及省内主要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黄河及省内主要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大型及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城(镇)地区多条沟道发生严重山洪泥石流灾害;

县(区)、乡发生特大干旱;

多座重要城(镇)发生极度干旱缺水。

4.2.2I级响应行动

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报告上一级启动I级响应,并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区域内一条主要河流发生大洪水;

主要河流的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 多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4) 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 城镇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6) 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县发生特大干旱;

(7) 多个重点城镇发生严重干旱,或重点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4.3.2级响应行动

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地区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多个县(区)同时发生洪水灾害;

一县(区)发生较大洪水;

区域内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中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发生垮坝;

数县(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多座重点城(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一座重点城(镇)发生严重干旱。

4.4.2级响应行动

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指。市、县(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数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数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区域内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多座重点城(镇)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级响应行动

市、县(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道洪水

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洪峰流量超过设防标准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验,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沿河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应急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环保、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对紧急转移险区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黄河及省内主要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市防指办公室。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5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市防指办公室接到较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总及省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各县(区)内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市委、市政府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委、市政府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受灾范围为全区的2/5以上县(区、市),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5%以上;

全市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0.5-1亿元以上,或全区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1—0.4亿元以上。

4.12.2 少数民族地区、较敏感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省、市、县(区)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市防指办公室协调、指导各县(区)落实各项具体防灾减灾措施。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指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13.4 各县(区)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县(区)防指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市防指办公室储备的地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较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较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市、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物资调拨。

a.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各县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指办公室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州(地、市)、县进行防汛抢险及应急抗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国家设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河道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县(区)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2.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防汛抗旱指挥网络系统

省级建立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省防指和各州(市、县)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建立市防指与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地方军队和武警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统一安排,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供水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范围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黄河及湟水干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州(市)的其他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政府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 城镇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镇轻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 城镇中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镇重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镇极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塞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对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海东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海东市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行署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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