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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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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拟定的《海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615

海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工作原则........ .. ........................ 3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 3

(一) 市应急指挥部..............................3

(二)专家组职责................................. 4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4

三、预测预报............................ ....... 5

四、应急响应..................................... 5

五、应急响应程序................................. 7

六、应急响应措施................................. 7

七、应急保障....................................10 

(一)资金保障......................... ........10

(二)物资保障.................................. 11

(三)通信保障.................................. 11

(四)人力资源保障.............................. 11

(五)技术保障..................................12

(六)交通运输保障.............................. 12

(七)医疗卫生保障.............................. 12

(八)生活保障.................................. 12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2

八、应急终止.................................... 12

(一)应急终止条件............................. 12

(二)应急终止程序.............................. 13

九、后期工作................ ....................13

(一)损害评估................................. 13

(二)调查处理.................................. 13

(三)善后处置.................. ................13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 14

(五)应急能力评估............................. .14

(六)保险.................................... . 14

十、监督管理.................................... 15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5

(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15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5

(四)联防联动机制.............................. 15


为建立健全海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青海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省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海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务局、气象局等相关单位的主管副局长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相关专家落实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并组成专家组,随时保持联络。

(二)专家组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突发环境事件,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军队有关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卫生防疫、安全监督、水利水文、气象、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以及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设备、装备、污染防治设施等操作不当发生故障而发生意外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或发病患者、被感染人员及时实施救治和处置。

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市公安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在中小学普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自救知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物资捐赠、发放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及应急工作所需相关气象数据。

事发地人民政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三、预测预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建设、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应急响应

(一)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二)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事件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事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应急响应程序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林业局、海东消防支队等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海东支队等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海东医院和事发当地医疗机构密切配合。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或发病患者、被感染人员及时实施救治和处置;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处置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五)新闻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信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广电局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委 、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六、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一)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零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二)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监理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及时为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三)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四)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五)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

(六)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七)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年度运行和项目支出预算,涉及中央环保、省级环保专项投资安排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后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二)物资保障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事发地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为应急通信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供电、供油及人员、车辆安全等问题。

(四)人力资源保障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县(区)应当建立一支常抓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五)技术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六)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七)医疗卫生保障县(区)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难的救治能力。

(八)生活保障由当地政府和事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八、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九、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简表),通过技术审核,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二)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等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县(区)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使用“明白卡”,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县(区)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县(区)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五)应急能力评估。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六)保险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十、监督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各类环境事件发生或挽救重大损失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 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3. 联防联动机制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周边省(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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