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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4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运用贫困村互助资金强化小额扶贫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运用贫困村互助资金强化小额扶贫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8日

 

关于运用贫困村互助资金

强化小额扶贫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贫困村互助资金作用,撬动金融机构小额扶贫贷款投放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机制,扎实推进全市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有效促进全市精准扶贫,根据《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扶局〔2016〕183号)、《关于建立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主办银行制度的意见》(西中支〔2015〕70号)、《关于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青财农字〔2016〕563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准扶贫政策,通过完善贫困村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效益,撬动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扶贫脱贫效果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户主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和有贫困户的非贫困村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发展生产资金。互助资金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但目前全市范围内互助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大量互助资金闲置,引导互助资金作为风险防控资金撬动金融机构小额扶贫贷款将对全市精准扶贫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由于互助资金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否作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由本村互助协会按相关规定经互助协会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县(区)扶贫主管部门同意,由扶贫金融服务主办行、扶贫开发局、互助协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及风险防控和补偿措施等内容。

专项原则 贫困村互助协会、主办行、扶贫开发局签订三方协议,要一村一签,存入主办行的风险防控资金只能用于本村小额扶贫贷款和本村成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本村贫困人口脱贫的能人大户和特色优势企业贷款。

严格区分资金原则  用于贷款风险防控的资金,只能是扶贫部门拨付的财政资金和社会无偿捐赠的资金,村民个人交纳的户主资金不得用于主办行风险防控资金。

公开、公正原则 互助资金用作贷款风险防控资金,所签订的三方协议、实施的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等情况要公开、透明,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

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信贷政策、扶贫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规律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支持对象和服务领域。

三、互助资金作为风险防控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一)扶持对象

互助资金作为风险防控资金存入当地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主办银行,主办行以不低于5倍的比例发放贷款,并重点支持下列对象:全市符合“三有一无”条件的贫困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西中支〔2017〕62号)要求确定的“三有一无”贫困户名单)和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色优势企业、能人大户。

(二)重点支持领域

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民族文化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色优势企业和能人大户,围绕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的订单、就业、土地(草场、林场)流转(入股、托管)、资金入股等方面开展,注重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通过加大对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便捷优惠的金融产品,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参与到脱贫攻坚中来,实现金融业和相关产业的共同发展,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扶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对带动贫困户的项目和企业贷款,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可延至3年。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特色优势企业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情况给予支持,按每吸纳一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贷款进行累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特色优势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贷款期限3年以内,并执行优惠利率。对于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主办银行要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扶贫部门推荐的贷款项目,要优先和全力满足其贷款需求。主办银行在扶贫领域发放的贷款总额要高于互助资金(风险防控资金)的5倍以上。鼓励主办银行对扶持对象实行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在同类贷款中,扶贫项目贷款执行最优惠利率。贴息比例、方式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委《关于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加大产业化扶贫工作力度的意见》(国开办发〔2014〕90号)执行。

(四)使用要求

1.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银监局《关于建立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主办银行制度的意见》(西中支〔2015〕70号)有关规定执行。

2. 互助协会要做好金融机构与贷款申请方的协调工作,帮助贷款申请方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负责金融机构放贷情况统计,并督促承贷方到期及时还款。互助协会不得以自己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 互助资金作为风险防控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在确保及时还贷基础上,脱贫攻坚期内向贫困户和贫困户联系紧密的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由财政扶贫资金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不得将撬动的贷款再次存入银行,吃扶贫贴息和银行利息。

四、贷款风险控制与补偿

主办银行在规定范围内发放的贷款产生不良后,需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扶贫部门反映,扶贫部门上报本级政府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主办行清收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经过组织清收,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代偿程序,原则上由互助资金(扶贫风险防控资金)先行代偿不良贷款本息的40%,主办行自行承担60%。后期清收的贷款本息按各50%比例分配。当主办银行在扶贫领域贷款不良率高于5%时,停止发放此类贷款,待不良贷款清收降至5%以内后重新发放。

五、监督管理

各县(区)扶贫开发、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扶局〔2016〕183号),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互助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六、保障措施

1. 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并建立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互助资金使用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各单位就扶贫领域金融支持问题提供信息交流、政策对接、问题磋商的平台,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 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主办银行开展工作。对确定的主办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将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合意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上予以倾斜支持。

3. 充分发挥扶贫、财政部门的政策引导作用。扶贫开发局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主办银行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对主办行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进行贴息、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主办行增加扶贫开发贷款投放。对主办银行在扶贫开发重点领域工作突出的分支机构,扶贫和财政部门,适度增加其下一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的额度和扶持力度。

4.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专项表彰制度,经人民银行海东市中心支行、海东市扶贫开发局、海东市财政局、海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东监管分局共同协商决定后,对成绩突出的主办行给予表彰,对成绩突出的县级扶贫部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继续开展金融扶贫或集中实施产业项目。市政府在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中对主办银行予以适当的加分奖励。对未全面完成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承诺的主办银行,视其完成情况,由本级人民银行、扶贫和银监部门协商决定,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取消主办银行资格。

七、本意见执行至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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