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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4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将全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的保障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现将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公务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300%的按300%缴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原则,由市本级及各县(区)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三、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实施时间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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