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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6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5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8日

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推进我市工业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保增稳产工作,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海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安排设立,每年由市、县(区)、工业园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成长型企业、节能环保、企业保增稳产、完成目标任务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以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全面完成任务为目标,以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稳定电量增长,加快项目建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业园区、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海东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工业园区、市财政局、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经企业申报,工业园区、各县(区)主管部门初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六条 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持条件:

1. 在海东市内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 项目建设进度快、投资强度高、经济效益好,在优化产业结构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支持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工业用电量稳步增长、工业企业快速发展类。

1. 支持企业用电量稳步增长,鼓励支持企业巩固用电量增长基础,挖掘用电量增长潜力,培育用电量增长新动能。累计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5%、累计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新投产项目除外),对累计工业用电量同比净增的度数,每度给予0.01元的补助。

2. 支持骨干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满负荷生产;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产业,开发新产品,形成新的增长点。产值20亿元以上每年累计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的企业补助资金1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每年累计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的企业补助资金60万元;10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每年累计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的企业补助资金20万元。

3. 支持企业保增稳产。每年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10万元。

具备以上1、2、3项多项扶持条件的企业,以资金额度最大的一项补助,不叠加补助。用电量与产值增长不匹配的企业不予补助。上半年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可预拨50%的补助资金。

(二)支持项目建设类。支持续建项目加大投资、尽快建成投产,新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前期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且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完成且全年投资计划的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且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项目,补助资金10万元。补助资金每半年进行考核,按项目建设周期、项目进度可预拨补助资金。

(三)支持培育规上企业类。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增加投入,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入规的企业每户补助资金10万元。每年给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安排50万元小微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由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扶持本县(区)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类。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创新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上市融资,通过合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发展壮大,加快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现兼并重组、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补助资金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补助资金50-1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或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的补助资金50万元。

(五)支持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类。鼓励重点用能企业认真落实节能降碳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节能工作取得实效;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实施节能减排、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项目,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大气环境污染。每年累计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且同比下降5%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40万元;每年累计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下2万吨以上且同比下降5%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30万元;每年累计综合能源消费量2万吨标准煤以下1万吨以上且同比下降5%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20万元;每年累计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5千吨以上且同比下降5%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10万元。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节能减排、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项目,经验收达标的企业补助资金20万元。

(六)支持目标任务完成类。各县(区)工业商务局和工业园区各分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 对每年完成规上工业增速计划任务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补助资金10万元;对上半年规上工业增速达到全年增速目标任务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预拨5万元补助资金。

2. 对每年完成全年投资计划任务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和一园六县(区)分园补助资金10万元;对上半年完成工业投资计划50%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一园六县(区)分园预拨5万元补助资金。

 

第三章 审定、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每年分两次进行,审定时间为当年7月初和次年1月初,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提请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县(区)、工业园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审核拨付资金,其中市财政局拨付80%,县(区)、海东工业园区财政部门配套拨付20%。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资金额、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付款方式、资金监管、违约责任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或县(区)工业和商务局、企业三方签订《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专项资金下达海东工业园区、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工业园区、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根据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县(区)工业和商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项目或企业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工业园区、县(区)工业和商务局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企业生产经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上报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企业生产经营达到目标要求后,工业园区、县(区)工业和商务局对项目建设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对项目进展、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或企业向工业园区、县(区)工业和商务局提供补助资金支出财务情况,逾期不提交,海东工业园区、县(区)工业和商务局可收回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或企业违反“资金用途”或“项目建设要求”约定,将工业园区、县(区)工业和商务局拨付的资金挪作他用的,工业园区、县(区)工业和商务局有权立即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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