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委《海东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8日
海东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7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扎实落地和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遵循“先移交后改造”原则,在市、县(区)政府指导下,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做好人员安置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
二、实施原则
(一)明确责任、减轻负担。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
(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国有企业、承担接收任务的企业(机构、平台)、有关涉及分离移交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有序推进。
(三)统筹安排、分类实施。原则上先移交,再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分离移交的家属区达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性企业(机构、平台)管理标准。
(四)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涉及“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费用,移交企业承担主要成本,市、县(区)财政按照事权分工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三、分离移交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县(区)国有企业、驻市中央企业所承担的本企业职工家属区涉及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已纳入棚户区拆迁计划,并发布当年棚户区拆迁征收公告的职工家属区,不纳入此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范围。
四、维修改造
(一)主要内容。
1. 供水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从城市供水主管网到用户水端改造,包括室外管网、水表、一次性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泵房及设施维修改造,不包括消防管网及设施改造。
2. 供电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从职工家属区电网电源点起,至用户电能计量装置处的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小区红线以外公共电网建设改造费用由供能企业承担。
3. 供气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调压计量站、天然气管网、阀井(阀室)、调压箱、调压柜、计量仪表的维修改造。
4. 供热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换热站维修改造、二次网维修改造及并入城市热网等项目。
5. 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住房外墙墙体、屋面翻新改造、单元门、楼梯间外窗、落水管道、污水排放、安保设施、路灯等维修改造。
(二)费用测算。
参照西宁市标准执行。
(三)确定接收企业。
移交项目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供水设施原则上移交至当地国有供水集团(公司),部分独立工矿、企业有自备水源的,可“一企一策”分类制定移交方案。供电设施移交至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属地供电部门。供热(供气)设施原则上按照现有运营管理形式进行移交,并要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与企业分离;具备条件的,由属地政府移交给有规模实力的供热(供气)公司。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支持具有独立法人、物业管理资质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管,或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管理;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五、资产、人员等处置
(一)规范资产划转。“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审核批准,报主管财务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资产移交。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股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各项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标准,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员数量。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优先接收现有人员,切实保障接收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移交人员在分离移交之前的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由移交企业承担。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实施步骤及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
1. 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结合地区实际指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组织专门工作组负责对交接双方有关重大分歧的裁定。
2. 移交企业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提出“三供一业”相关分离移交资产清单、维修改造具体范围以及人员安置和移交建议等,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进行沟通协商。
3. 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明确移交和接收单位、移交范围、人员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维修改造相关事项、费用计算标准及成本分担、移交改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出现“弃管”现象发生。
4. 移交企业、接收企业(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企业或机构、平台)要按照属地县(区)政府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费用测算等政策规定,测算维修改造费用。交接双方对改造移交费用难以达成一致的,由当地政府分离移交工作机构组织的工程项目企业、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二)维修改造阶段。
1. 移交企业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维修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分离移交协议规定,积极配合接收企业(机构、平台)做好施工前各项手续申报工作。
2. 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理。属地政府对分离移交接收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维修改造项目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 属地有关城建、绿化、环卫、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主动服务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最大限度提供便利服务。
(三)验收清算阶段。
工程竣工后,由接收单位负责验收,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具验收报告。国资、财政部门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根据竣工验收审计结果,对工程进行结算。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汇总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市属出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各企业具体实施。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推动本地区驻市央企、驻市省属企业及市、县(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接收工作。
(二)做好工作衔接。移交企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做好衔接沟通。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企业(机构、平台)要做好项目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移交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与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企业(机构、平台)共同协商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规范使用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共同筹措资金。“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改造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科研费、设计费、旧设备设施拆除费、施工费、监理费等。市属出资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承担50%,市财政补助50%;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制定。原中央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区)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四)发挥地方作用。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工作,细化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接收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对涉及道路(绿化带)开挖施工、水电暖设施占用土地、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等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事项,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创造便利工作环境。
(五)合力推动工作。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专项用途资金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国有企业实施棚户区改造,支持国有企业对职工家属区实施“穿衣戴帽”工程。国土部门要做好土地手续变更等有关工作。水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牧场人畜饮水工程移交接收工作。各县(区)城建、交通、环保、人社、城管、房产、民政、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要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