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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63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青办字〔2017〕38号)和《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7〕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维护河道的正常运行,确保良好的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现将各责任单位主要任务细化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市政府责任,严格监督考核。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发展委、审计局、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开展全民节水和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发展委、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到2020年底,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1.4%,一般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发展委、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到2020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发展委、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到2020年底,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5%。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统计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6,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

  (一)按照明确权属、统一登记、用途管制、科学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明确其所有权和功能定位,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保护和监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发展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科学编制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强化规划约束,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河湖水域岸线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河湖有充足的水生态空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审批和河道采砂许可,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设置行洪障碍、非法采砂采金,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综合整治和监管力度,采取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河湖水体的污染负荷,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沿河餐饮污水排放、河道两旁林地野炊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发展委、文体广电旅游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城镇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循环农牧业,推进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发展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旅游景区环境监管,大力提升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到2020年底,所有涉水企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等清洁化工作,各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运行。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到2020年,县城和重要乡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明显提高,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文体广电旅游局 、卫生计生委、水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依法关停河湖管理范围内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牵头单位:市农业发展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河湖库水环境治理

  (一)突出目标导向,科学确定水功能区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城市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建设清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逐步推进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到2020年底,7个市级重要水功能区和10个一般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饮用水水源地污水直排口全部清除,黄河、湟水河、大通河干流海东境内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Ⅳ类、Ⅲ类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河湖库水生态修复和保护

  (一)坚持预防治理并重,自然修复优先,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体系。加快实施东部地区水土保持等生态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坡耕地改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和灾害性沟道综合防治,严格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坚决遏制人为水土流失。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黄河、湟水河、大通河等重要河流治理,稳步推进农村河道整治,打造水生态景观、水文化园区,共同建设生态城市、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文体广电旅游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到2020年底,海东市境内流域森林覆盖率、草地植被覆盖率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河湖库渠水生态执法监管

  (一)加大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水务、环保、国土、城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挂牌督办、区域限批、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刑事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涉河湖库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发展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健全各项长效管理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保护督察等制度,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对河湖管护担当尽责。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和法规。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各县(区)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市、县(区)水务、环保、发改、财政、国土、城建、交通、农发、卫计、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河长制实施的责任和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增强管理保护成效。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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