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青办字〔2017〕38号)和《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7〕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推动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1日
海东市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根据《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责任河长、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和各县(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议题: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区)责任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承办。
二、市级河长联席会议
第六条 市级河长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分管水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或副总召集人(联系水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其他出席人员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经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确定,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主要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等;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管河湖管理保护和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经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调度,有关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承办。
三、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十一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河长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推进措施;研究需报请市级总河长会议、河长制联席会议的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落实。
海东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
第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督察分为河长督察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
(一)河长督察。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对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进行督察。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责任单位、县(区)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督察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条 督察原则。督察遵循依法督察、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有机结合,督察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督察分类
(一)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二)专项督察。河长制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联席会议和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办批办事项,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专项督察。
(三)重点督察。对河湖管理保护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由市级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采取会议调度、现场督导等形式进行重点督察。
第六条 督察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察通知”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河长制办公室“督察通知”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河长督察“督察通知”由责任河长签发。督察文件明确督察任务、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察事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反映至市河长制办公室报请同级河长协调解决。
(三)督察反馈。督察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将完成情况及时向河长和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督察工作相关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察结果应用
(一)督察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目标考核、干部考察、责任追究、资金安排时作参考依据。
(二)督察结果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反馈,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
海东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加强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的规范管理,促进信息工作安全可靠、互联互通,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要内容
(一)工作动态信息。
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总河长、副总河长和责任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责任单位工作信息;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信息;上级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河湖库渠管理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信息;河湖库渠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工作信息;工作推进中的建议意见信息等。
(二)基础数据信息。
主要涵盖河湖库渠分级河长名录、地理位置、水文特性、重要断面水质等重要基础信息。
第二条 信息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
1. 公告重大决策部署。
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重要信息应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 公告河长名录。
河长名录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公告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公告县(区)、乡(镇)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河长名录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更新。
3. 设立河长制公示牌。
各县(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辖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示牌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道名称,各级河长姓名、职务,管护起点、终点,河长职责,整治目标,监督电话,公示牌编号等信息。
(二)信息共享管理。
1.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2. 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交换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3. 各乡(镇)和县(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定期上报工作动态信息,由县(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收集的工作信息、工作简报进行审核、整理、编辑后,及时通过水务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开。
4. 各县(区)和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定期上报工作动态信息,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收集的工作信息、工作简报进行审核、整理、编辑后,及时通过水务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开。
5. 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前,应与市河长制办公室沟通。
第三条 责任追究
严肃信息共享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信息管理规定。在信息共享中出现错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节并产生严重后果及重大舆情事件或造成工作被动;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因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共享、发布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将被严肃追责
海东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加强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的规范管理,促进信息工作突出重点及时高效,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报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直接报送。
(二)准确性。要求文字表述实事求是、精炼到位、简明扼要,数据分析精确。
(三)高效性。以真实情况、科学分析及时报送作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的工作信息。主要事项: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批办事项;
3. 河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 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 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问题性、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6. 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舆情信息;
7. 其他专报事项。
(二)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市级责任单位和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三)专报信息处理。市级责任单位和县(区)河长制办公室上报信息应条理清楚,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 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要求;
2. 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 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 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5. 其他简报事项。
(二)简报信息处理。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编发《河长制信息简报》,印发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报送方式。市级责任单位和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将河长制重大事项、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在每月的1日、10日、20日前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 市级责任单位和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2. 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 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 危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 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6. 其他通报事项。
(二)工作要求。
1. 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市级河长制工作通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
2. 工作通报以纸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 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五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通报各市级责任单位和县(区)信息采用情况。
海东市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
激励制度(试行)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行河湖保护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进行考核,总河长、副总河长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市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公布考核结果。根据各责任单位、县(区)河长制办公室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分工
(一)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各县(区)河长制工作,并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三)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各乡(镇)、村级河长工作,并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各县(区)将考核结果及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总河长、副总河长。
二、问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措施的;
(二)未按《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单位职责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未完成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四)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激励
第九条 对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将表彰结果上报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海东市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
根据《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是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建立河长制工作及时进行验收。
第三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责任单位组建河长制工作验收小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同级责任单位组建河长制工作验收小组。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本级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省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验收;
(二)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验收;
(三)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条 验收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内容
(一)各县(区)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情况;
(二)各县(区)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情况,是否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部门,是否搭建工作平台;
(三)各县(区)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河长体系情况;
(四)各县(区)落实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编制(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相对固定)情况;
(五)各县(区)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情况;
(六)各县(区)公布河湖名录、设置河长公示牌情况;
(七)各县(区)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情况。
(八)各县(区)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情况,是否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九)各县(区)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情况;
(十)各县(区)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情况。
第七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公布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