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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83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港澳台侨工作;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3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东市贯彻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深入推进税务部门征管体制改革,提高涉税信息数据共享及应用水平,构建税收保障长效机制,促进海东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 115 号),结合海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深刻认识贯彻落实《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税收征管法及三方信息采集等涉税信息取得和应用的进一步具体明确,《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各地分别组建由政府领导、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参与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形成综合治税合力;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以形成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为目标,以加强税源监控为核心,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关键举措;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的重要手段。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税收共治工作机制

(一)完善税收共治保障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牵头领导、税务部门牵头实施、各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现成立海东市政府税收保障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海东市政府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

  组 长:蔡洪锐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一弓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贺建军  市财政局局长

      李 灿  市地税局局长

      靳道斌  市国税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毛学鸿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李永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马文祥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范建忠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韩 真  市教育局副局长

      贺晓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安玉珺  市民政局副局长

      宋录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侯得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毅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邓生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金梅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白 洁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张鲁平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张海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严晓宁  市农业发展委副主任

      鄂积年  市林业局副局长

      汪顺福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郭峰先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达明山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何国斌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孝荣  市统计局副局长

      蒋中晰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晓云  市外事侨务办副主任

      刘晓明  市编办副主任

      罗兴才  市国税局副局长

      祁 于  市地税局副局长

      韩玉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白增先  市残联副理事长

      赵晓蓉  人行海东中心支行副行长

      陈国强  海东银监分局副局长

      李增兆  市政府办公室网络中心副主任

      刘 毅  市政府办公室网络中心工程师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必要时即时召开,以部署交流税收共治工作,研究制定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协调各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税收保障义务和责任,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指定专属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传递、共享工作,共同做好税收协助工作。各县(区)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落实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制度和相应的信息交换平台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要求各有关部门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形成综合治税能力。海东市政府税收保障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贺建军兼任,副主任由靳道斌、李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与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应建立税收共治考核和奖惩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保障职能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市、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相关单位保障工作进行通报,对不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反馈,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评先评优,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税收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责任,强化工作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发展委、林业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统计局、法院、检察院、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及其他未列明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分工协作,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税务部门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我市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

(二)采取措施,确保涉税信息共享

根据《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要求,积极搭建全市涉税信息共享交换网络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未建成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和交换涉税信息,可以采取其它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具体交换和传递涉税信息的方式和格式由税务部门和各税收共治部门自行确定。市、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税收保障工作任务分工清单》中所列明的内容和时限要求,为税务部门提供好涉税信息和工作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对所有获取的涉税信息与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比对、整理、汇总、分析,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税务机关所有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之外的其他用途。

(三)继续巩固和落实好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市、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根据本部门的相关职能,继续落实前期采取的有效措施,积极采取“先验后证”“先税后证”和“验票付款”等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确保税收源头控管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税收保障工作任务分工清单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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