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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20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东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0日

 

海东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增强改革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排放与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排污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于全面深化生态领域改革,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全面改革完善和实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使之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改革构建污染治理责任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排污单位守法、管理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平台,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改善质量,严控总量。将区域环境质量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因素,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制度融合,衔接顺畅。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权交易和融合总量控制等制度,为环境税征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总体目标。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的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托省级平台建立市(县)级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制度,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管理效能,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协调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提出申请阶段。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先将主要申请内容(企业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等)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期满后,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阶段。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资料不全的)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另外对不符合许可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阶段。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等业务骨干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对符合规定的确定各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

(四)审批发证阶段。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网站上公示。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抽调业务骨干,加强组织协调,稳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同时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市、县(区)两级重点工作督察范围,对落实不力的县(区)进行问责。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县两级业务人员要熟练掌握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各项技术要求和网络平台操作规程,以便指导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加强排污口、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种类和许可排放量等许可事项的填报指导,并指导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

(三)严格落实持证排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排放情况与许可证要求不符时,排污单位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严格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市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会同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对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要提高抽查比例。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五)严格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各县(区)应当将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等措施,实施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信息报送和社会监督。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确保环保业务专网的正常连通、运行,保障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管理端的正常使用。开展排污许可证网上申领、核定、审批、执法等信息化管理,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排污单位持证、自行监测和监管执法等情况,公开执法监测、检查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举报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排污等行为。

(七)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正确解读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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