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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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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以及县(区)、乡(镇)政府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的职责,现就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措施。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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