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海东市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9日
关于海东市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职能作用,提升我市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特制定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条 围绕供给侧农业结构调整跟进金融服务,遵循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总体安排,依照《关于全面实施海东市农牧业发展“七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办发〔2017〕42号),通过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农业示范园区、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加大对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海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海东中支、市农业发展委、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条 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海东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搭建和完善农村“两权”交易平台,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开发匹配金融产品,积极推进抵押贷款。通过推行“两权”抵押贷款,唤醒农村“沉睡资源”,推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产权制度和金融改革探索经验和模式。(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支;配合单位:市农业发展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海东银监分局)
第三条 以“双基联动”为载体扩大普惠金融。全面推广普及“双基联动”金融服务机制,在全市具备条件的村和社区设立“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办公室,建立健全基层金融机构和基层党组织相互合作的“五双”机制,确保实现“三固定”。力争用五年时间,在全市所辖区域内的村及社区,按每年20%的速度逐年推进“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模式。五年内在有需求、有服务的区域实现“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模式全覆盖,进一步助推“三基”建设,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使广大农民群众均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适当的方式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的普惠金融服务。(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海东中支)
第四条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实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加大ATM机、POS机等自助机具布设力度,加强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并将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加强服务点安全管理,完善助农取款服务村级服务网络,优化助农取款服务点布局和机具配备,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为农民提供安全优质的支付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支;配合单位:市金融办、海东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强化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充分发挥农信社(农商行)支农金融主力军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积极开发适合“三农”服务特点的金融产品,主动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规模,确保涉农贷款占当年新增贷款20%以上,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参与村镇银行设立,开展面向农业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海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海东中支、市财政局)
第六条 培育新型支农金融服务主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农业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探索组建服务农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快设立县(区)级政策性农牧业担保公司,切实保障开展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支农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海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海东中支、市农业发展委)
第七条 全力做好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金融扶贫作为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与产业扶贫的结合,促进提升产业扶贫容纳、承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主办行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对贫困信用户严格落实“530”小额扶贫贷款政策,对符合“三有一无”条件的贫困户实行“530”贷款服务全覆盖。各县(区)主办行落实好以农、林、牧、渔业和制造、电商等一、二产业为扶贫企业的脱贫攻坚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企业带、合作社带、大户带,大胆创新联产、联股、联营、联业脱贫路径。各县(区)政府安排1000—3000万元资金,建立县(区)级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支;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市金融办、海东银监分局)
第八条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按照《海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县(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依靠政府支持和市场化手段,大力化解不良资产包袱,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在成功组建互助、平安农商行的基础上,力争在2017年完成循化农村信用社改制,2018年完成乐都、民和、化隆三县(区)农村信用社改制农商行工作。使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定位准确、股权合理、功能齐全的现代金融企业。(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海东中支)
第九条 创新涉农抵(质)押担保方式。在推行农村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广以蔬菜花卉大棚所有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产品存货、农产品订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物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支;配合单位:市金融办、海东银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发展委)
第十条 创新农村信贷服务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和经济特点,灵活确定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信贷创新产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产品融资。支持银行机构与大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海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海东中支、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
第十一条 改善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牵头单位:海东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支)
第十二条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力度,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尽快扩大我市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通过“海东市农业发展委+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营主体”的金融支农模式,建立“农业灾害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保单抵押贷款”的金融支农服务创新组合拳。以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单抵押方式,撬动金融机构贷款,重点支持参与投保的经营主体以活畜、活禽和土地流转合同抵押给予贷款,在实现农牧业财产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的同时解决农牧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发挥金融支农服务作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发展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险险种和保险方式,通过推行目标价格保险,将农产品目标价格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由财政给予差价补贴改为由保险机构给予相应价格降幅赔付。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畜产品、蔬菜等产量、价格指数、产品质量责任等保险创新。探索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牵头单位:市农业发展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海东银监分局)
第十四条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金融信用数据库,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区)以及信用企业评定与创建活动,争取到2020年末,全市有三个以上的县(区)评为信用县(区),50%以上的乡镇评为信用乡镇,50%以上的村评为信用村,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支;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海东银监分局、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 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融资试点,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农村资源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激活农村资产变现,农民财富有效增加。(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定向降准”政策,切实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支持农业发展。加强财政与金融配套联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加大金融对农业的投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认真落实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做好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政策的执行工作。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支、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海东银监分局)
第十七条 健全农村金融考核保障机制。加大对各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服务考核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列入内部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加强涉农贷款、保险等金融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对农业支持情况。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海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海东中支)
第十八条 切实抓好执行和监督。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省、市关于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