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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24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全市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在全市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30

 

海东市在全市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贯彻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是: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界定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严格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增量政策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91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101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一)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也可由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

(二)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将自我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提交审议。

(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清理存量政策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相关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清理工作自上而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71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相关现行政策清理工作;

(二)20183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相关现行政策清理工作。

(三)20184月底前,清理结果应通过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六、定期评估完善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具体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各县(区)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

(二)强化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积极宣传培训。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解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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