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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246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
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1

 

海东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理解和认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92号)精神,结合海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区)、本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和发布解读材料;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或部门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文件。

第四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重点、解读时间、解读形式、解读渠道、其他事项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领导审签。

(三)各部门提请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四)市政府办公室在呈送领导审签政策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也一并提请审议。

(五)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其中,政府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应送同级法制部门审查。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应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政策解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各县(区)、各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除文字内容外,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

(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印发后,由起草部门同步将审定后的政策解读材料以正式函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

第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区)、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政策文件解读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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