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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25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5

 

海东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4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20058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57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0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海东市境内发生的,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鼠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人间鼠疫疫情。

2)动物间鼠疫疫情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流行并有可能波及到人间。

3)省外或市外发生人间鼠疫疫情有可能传入或者已经传入我市。

4)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经检查或尸检确诊为鼠疫病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人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级和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主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鼠疫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卫生计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发展委、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外事办、红十字会、海东军分区、武警海东支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置的宣传报道。协调市内媒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预防与保健意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重、特大疫情发生时联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紧急调拨物资,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诊治、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

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市科技局:联系省科技厅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市民宗局:积极协助做好疫区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和宗教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交通检疫、堵截鼠疫患者及染疫物品。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组织做好站(场)内发生的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置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农业发展委:负责做好疫区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鼠疫防治规划、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及爱国卫生运动,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疫区及跨市区联合应急处置等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对社会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防治知识宣传、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等违法经营行为,引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做好经营者的自律管理。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海东军分区、武警海东支队: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置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及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1.2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置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县(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跨市的疫区,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卫生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政府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设置需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等工作,落实各项公共卫生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委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鼠疫控制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置的预案和措施;指导各县(区)实施鼠疫控制预案,开展鼠疫控制应急演练。

根据鼠疫控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成立鼠疫控制指挥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领导担任总指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参照市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组建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的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定、修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鼠疫控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

2.4鼠疫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4.1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验观察和检诊检疫;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并积极协调省级专家对全市鼠疫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4.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指定市、县(区)公立医院为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动物鼠疫监测。

3.1.1建立市、县(区)两级鼠疫监测体系。本市鼠疫疫源地内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青海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1.2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3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2人间鼠疫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负责建立和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负责突发事件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3.3定义及确认。

3.3.1动物间鼠疫疫情。

3.3.1.1指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动物或其媒介昆虫中分离培养出鼠疫杆菌,或鼠疫监测中检出动物阳性血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

3.3.1.2动物间鼠疫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3.3.2首例病例的诊断和确认。

3.3.2.1鼠疫病例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判定。

3.3.2.2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首例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报告后,按报告时限要求逐级报告至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判。

3.3.2.3首例病人必须经省级鼠疫防治的专业机构确认。

3.4预警。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Ⅱ级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4.2按本预案5.1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Ⅰ级)或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①出现动物间鼠疫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②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方,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③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断标准;④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旱獭等)非法运至本行政辖区;⑤毗邻县(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4 信息管理与疫情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完善全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市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4.1.3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疫情报告。

4.2.1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3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鼠疫疫情信息。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报告。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5.1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肺鼠疫病例在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5.1.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4天潜伏期内发生2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潜伏期内(9天)多点连续发生5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到2个以上县(区)。

5.1.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4天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1例;

2)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潜伏期(9天)内连续发病35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5.1.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潜伏期内(9天)发生病例12例。

5.2鼠疫疫情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5.2.1.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和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听从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1.2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1.3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和疫区政府的请求,向省级政府提出紧急支援请求。

5.2.2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2.2.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

5.2.2.2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2.3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和疫区政府的请求,向省级政府提出紧急支援请求。

5.2.2.4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的请求。

5.2.3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2.3.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置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2.3.2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3.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2.3.4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的请求。

5.2.4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2.4.1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本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4.2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2.4.3市或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的请求。

5.3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5.1鼠疫疫情分级,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最后1例病人治愈后,连续9天无新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反应的终止,听从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市级、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置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置情况的评估,分别由省、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完善市、县(区)两级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级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8预案的制定

8.1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鼠疫应急预案。

9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10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 人间鼠疫应急处理流程

2. 海东市市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通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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