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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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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11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菜篮子”县(区)长
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市“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0

 

海东市“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

考 核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农发委牵头会同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两区四县县(区)“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肉类、牛奶产量和蔬菜种植面积;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11日至201812月28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七条 考核依据:县(区)级统计部门数据、政府规划文件、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商登记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县(区)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被考核地区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八条 蔬菜生产(14分)。

(一)蔬菜面积(3.5分)。指本地区各种蔬菜的种植总面积。考核年度蔬菜种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2.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二)蔬菜产量(3.5分)。指本地区生产的各种蔬菜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2.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三)温室种植率(7分)。指本地区各类温室大棚的种植率,以每年6月份种植率为考核依据,种植率在60%以下为0分,种植率在60%-70%之间得1分,种植率在70%-80%之间得3分,种植率在80%-90%之间得5分,种植率在90%以上得7.(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肉类产量(7分)。指本地区肉类的总产量。考核年度肉类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

第十条  牛奶产量(3分)。指本地区牛奶总产量。考核年度牛奶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县(区)对含“菜篮子”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的不得分。

第十二条 “菜篮子”产品市场建设(10分)。指“菜篮子”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情况。市场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和改造的“菜篮子”产品市场)。

第十三条 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本县(区)所属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有1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没有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地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在本地区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分0.4分,最多得2分。获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命名的地区,得分1分。

第十五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指农业部、省农牧厅、市农发委抽检本地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蔬菜、肉类、牛奶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5%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第十六条 “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地区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地区,重点抽查本地区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3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30%不得分。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已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覆盖率每1个百分点得0.1分,达到30%得满分。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指本地区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本地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第十八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肉类、牛奶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其中指数涨幅得2分:涨幅在6%以下得2分,超过6%,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指数排名得2分:各县(区)指数涨幅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涨幅最低2名得2分,最高不得分。

第十九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地区“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要求两区四县必须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

第二十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地区“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地区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肉类、牛奶等“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分1分,未建立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地区成立“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市民满意度(8分)。以在居民中随机抽样走访调查的方式对各县(区)府所在地“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测评测算市民满意度。根据评分结果按比例计算得分。

 

第七章 否决项

第二十三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考核步骤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区)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经本县(区)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于次年1月底前按程序报送海东市农业发展委员会。

(二)初步评定。海东市农业发展委员会牵头会同海东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实地考核。海东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组,赴各县(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海东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初评报告和实地考核报告将进行审议,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由市农发委报市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市农发委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农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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