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海东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37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安全监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提升全市肉类蔬菜流通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督促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消费信心。
二、 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业主是肉菜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主体。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检修工作。
(二)分级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区)、企业、经营户四级管理。
三、管理分工
市商务局作为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县(区)、试点企业进行考核及绩效管理;负责市级平台的平稳运行,保证与中央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负责肉菜追溯信息的对外公布公示。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组织推进、监督管理,按照市商务局相关工作要求推进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的辖区内试点单位的督查和考核工作,督促试点单位悬挂民生标识、遵守卡货同行制度,落实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每日上报肉类蔬菜交易追溯数据等。
各环节试点企业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做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遵守操作规程,执行卡货同行、登录肉菜来源信息、交易数据打印和上报,保证节点溯源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负责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率。负责本流通节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经营户及消费者对肉菜食品安全的思想认识,共同推进全民安全消费的理念。督促经营户运行追溯体系、打印交易追溯码,爱护设备、及时报修设备。
批发市场等各类经营户,应履行卡货同行制度,及时向企业管理者提供来源信息,服从市场开办者、企业方的管理,使用追溯交易设备,打印交易追溯小票等。
设备供应单位按照市商务局的要求组成运行维护小组,负责全市所有试点单位设备的巡检维护直到维护期结束。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验收后,进入3年维护期。运行维护小组对报修电话要及时响应,及时与报修者沟通,保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维护期结束后,由市政府通过招投标进驻的运维团队负责全市所有试点单位设备的巡检维护。
四、运行维护内容
(一)批发市场
制定批发市场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张贴醒目。
落实进场理货、机房管理、追溯设备维护等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肉菜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每日索证索票,负责监督落实每日进场刷卡、交易刷卡、进出卡货同行、上报数据、经营户追溯业务咨询服务、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追溯岗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其他管理人员熟悉肉菜流通追溯流程。
蔬菜批发经营户发秤率、备案率、刷卡率、买方写卡率、批发自助交易终端追溯小票打印率、交易数据上报率达100%。
(二)屠宰场
制定屠宰厂追溯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张贴醒目。
落实至少2名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履行屠宰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每日索证索票,负责生猪来源信息录入、肉品出厂信息录入、肉品出厂信息写卡、数据上报、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且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屠宰企业负责人、屠宰管理人员熟悉屠宰追溯流程,并为肉品经营户提供咨询服务。
牲畜进场数据上报率、肉品出厂数据上报率、卡货单同行率达100%。
(三)专卖店
制定专卖店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张贴醒目。
落实至少1名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每日索证索票,负责刷卡、来源信息录入、上报数据、经营户追溯业务咨询服务、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且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其他管理人员熟悉肉菜流通追溯流程。
肉菜经营户发秤率、备案率、刷卡率达100%,溯源零售电子秤可打印追溯小票率达100%。
(四)超市
制定超市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张贴醒目。
落实至少2名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履行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每日索证索票,负责刷卡、来源信息录入、下发电子秤、进场数据上报、查询机管理、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且熟练掌握操作要领。超市门店负责人、生鲜管理人员、肉菜司秤人员、客服人员熟悉超市肉菜追溯流程,并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肉品、蔬菜每日进场数据上报率达100%,销售小票追溯码打印率达100%。
(五)团体消费单位
制定团体消费单位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张贴醒目。
落实至少2名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履行团体消费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每日索证索票、刷卡、进场数据上报、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且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其他管理人员熟悉肉菜流通追溯流程。
每日进场数据上报率达90%。
(六)产销对接
制定配送企业追溯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张贴醒目。
落实至少2名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履行配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每日索证索票,来源信息录入、流向信息录入、流向信息写卡、数据上报、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且熟练掌握操作要领。配送企业负责人、配送管理人员熟悉肉类蔬菜追溯流程。
肉类蔬菜进出场数据上报率、卡货单同行率达100%。
五、信息公开
肉菜的溯源信息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公布的介质为流通节点企业溯源查询机、手机短信、网站等,市民可凭追溯码在现场查询、手机查询和网站查询溯源信息。
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原始数据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承担保密义务。各县(区)拥有本级权限的市级平台登录账号,仅在权限内对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各流通节点运行的原始数据。
六、资金管理
(一)各试点企业负责企业自身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企业发生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营维护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各县(区)配套资金主要用途:试点企业的耗材经费,运行维护工作较好的试点企业的奖励,消费者积极索票的奖励,宣传费用及其他。
(三)市级配套资金主要用途:市级管理平台的运营维护费用,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工作较好的县(区)和流通节点企业等的考核奖励,消费者积极索票的奖励,宣传培训费用及其他。
(四)设备更新支出
1. 在设备供应单位维保期限内的设备更新维修由设备供应单位负责。
2. 对以后年度发生的设备更新支出,市财政负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由人为因素导致设施损坏或未到使用年限提前发生的设备更新支出,由企业或经营户自行承担。
七、考核管理
为充分发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作用,提升市民肉菜消费信心,每年由市商务局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企业进行考核管理。对在考核中全市排名列前5名的企业,以及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市商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流通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情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试点企业,经查实,按情节轻重给予媒体曝光、全市通报、停业整顿等方式给予处罚。
为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县(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和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形成的绩效报告通报至被考核单位。
附件3: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运维工作方案
为保证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维团队人员配备
(一)运维经理1名,负责运维团队的管理,运维方案制订。
(二)报修调度1名,负责处理报修电话,分配运维任务,收集整理运维相关的书面记录
(三)系统工程师2名,负责相关故障处理、系统培训等。
(四)硬件设备项目经理1名,负责硬件设备、网络相关故障处理、设备巡检维护等。
二、运维团队职责
(一)全力保障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涉及的网络、数据库、服务器、PC、电子秤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三)定期对我市各追溯试点企业的机房进行巡检。
(四)负责我市各追溯试点企业的人员培训工作。
三、运维工作制度
(一)及时响应,收到故障报修3小时内,系统工程师必须到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故障处理。
(二)对每次维修、保养以及巡检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存档留存。
(三)所有运维人员严禁在工作现场玩手机、打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如遇突发事件,须及时上报市商务局。
附件: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维人员名单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维人员名单
姓名
|
岗位
|
联系方式
|
岗位职责
|
李连坤
|
项目经理
|
|
运维团队的管理,运维方案制订。
|
崔 菲
|
报修调度
|
|
处理报修电话,分配运维任务,收集整理运维相关的书面记录
|
胡海鹏
|
系统工程师
|
|
负责软件相关故障处理、系统培训等
|
余燕邦
|
系统工程师
|
|
负责软件相关故障处理、系统培训等
|
张云龙
|
硬件设备
项目经理
|
|
负责硬件设备、网络相关故障处理、设备巡检维护
|
附件4: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设备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肉类蔬菜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6〕1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和试点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追溯系统软、硬件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追溯体系国有资产是指由试点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试点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本办法中的追溯设备,指利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采购的城市平台和屠宰、批发、产销对接、超市、专卖店、团体消费企业各节点子系统所有设备、装置,如服务器、存储、电脑等系统设备,以及发放至各试点企业经营户使用的批发自助交易终端、溯源零售电子秤、查询机、打印机等终端设备。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部门及试点单位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试点单位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追溯录入及查询的设备与软件、追溯终端(秤)、网络相关联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试点单位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使用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维护相结合;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试点单位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县(区)商务部门是负责试点单位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市商务局备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试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试点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向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条试点单位应当明确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追溯设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追溯设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商务局、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单位、经营户四级管理。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负责监督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管理工作,协调维护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追溯设备运行和服务中标企业)落实追溯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点企业追溯设备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辖区内试点企业建立健全追溯设备管理制度,会同县(区)财政等部门做好追溯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试点单位应建立追溯设备登记、领取、保管、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追溯设备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让管理人员、经营户和消费者了解追溯设备性能,熟悉追溯设备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试点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试点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追溯设备具有必需的电压、温度、湿度、安全间距、操作空间等方面环境条件,确保追溯设备实现使用功能,落实值守、巡检、视频监控、进出管理等工作,防止追溯设备丢失、损坏。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和经营户不得将追溯设备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在电脑、服务器、批发自助交易终端、手持交易终端、溯源零售电子秤等追溯设备中加入其他程序和软件,不得利用追溯设备做与追溯无关的事。同时妥善保管追溯设备备品备件,确保同种追溯设备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可即时替换使用。
第十八条试点单位应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要求加入产销对接企业、配送企业、摊位租赁、物业管理等合同中,明确追溯设备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试点单位应服从商务部门追溯设备管理,遵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和追溯流程,配合追溯设备维保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追溯设备运行和服务中标企业)做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试点单位安排专人每日记录追溯设备使用、报修、损坏、维修、更换等情况,每月形成一份追溯设备使用管理书面报告,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追溯设备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追溯设备清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追溯设备管理工作纳入县(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单位、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涉及追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或损坏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超市
追溯子系统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确保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超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试点超市按照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标准和海东市实施方案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工作,配合完成计算机、查询机、网络设备和追溯子系统软件的安装及调试等工作,同时完成超市肉类蔬菜零售电子秤系统升级,保证零售电子秤可以打印肉类蔬菜追溯码信息。
第三条进入试点超市销售的肉品和蔬菜,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和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规定。
第四条试点超市应审查肉类蔬菜供货商证照、身份证等证件并复印留存,登记联系方式,建立肉菜供货商档案。
第五条进入试点超市销售的肉品和蔬菜,实行卡、货、证同行。由试点超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把关检查,索证索票,留存肉品检疫证、蔬菜产地证明或检测证明。猪肉凭定点屠宰厂、肉品批发市场或外来肉换证登记中心发放、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蔬菜凭蔬菜批发市场或配送单位发放、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没有办理《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的蔬菜进场,必须进行来源登记,将产地、基地、品种、数量、检测等信息录入系统,方可销售。
第六条试点超市应建立超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试点超市确定至少两名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每天负责完成进场肉菜索证索票,卡货证同行检查,追溯子系统专用电脑及查询机开关机,录入肉菜来源信息,来源信息下发超市零售电子秤,上报肉类蔬菜入场等信息,经营户咨询服务,追溯设备计算机、查询机故障报修等工作。
第七条试点超市负责人统筹协调肉菜流通追溯子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试点超市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单位的日常追溯系统维保检查,追溯设备故障应及时保修,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试点超市门店负责人、生鲜管理人员、肉菜司秤人员、客服人员应熟悉超市追溯流程、追溯信息查询等并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试点超市建立追溯设备清单、发放、安装、测试、报修及维护台账。试点超市门店在服务台及其他醒目位置设立肉菜溯源查询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附件6: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试点批发市场追溯子系统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批发市场技术管理规范》、《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为规范批发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批发市场按照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标准和海东市实施方案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工作,配合完成服务器、个人计算机、打印机、综合布线、追溯子系统软件安装、网络设备安装等工作。
第三条进入试点批发市场的肉品、蔬菜,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和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规定,批发经营者进行主体备案,办理《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使用《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记录肉菜出场信息。
第四条商品进场前,批发市场批发商应提供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证明,批发市场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与批发商提供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证明进行核对,两证、商品核对相符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同时批发市场追溯系统管理员负责将批发商的商品信息通过读卡器导入到追溯系统中,生成电子台账,并将进场追溯商品数据上传到城市管理平台。如无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批发商应自行填写蔬菜来源地、品种、数量等信息,并签字确认,由批发市场管理员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肉菜进场登记后,批发市场按批次、品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肉类检测),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录入追溯子系统。
第六条批发市场内批发商、进场消费者持卡进场交易,通过批发自助交易终端进行交易。
第七条当天交易结束后,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将追溯系统内数据上传到城市管理平台。
第八条批发市场管理者作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序运行。
第九条批发市场应安装肉类蔬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批发市场版,配备主机、交换机、服务器、电脑、读卡器、网络设备、批发自助交易终端等硬件设备,安装宽带,并能够通过互联网与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相联。
第十条批发市场管理者与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
第十一条及时、如实登录客户(批发市场批发商、进场消费者等)档案信息,为客户进行追溯系统相关商品流通服务《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的办理发放和补卡业务,无卡不得经营交易。
第十二条批发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交易确认单和《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管。批发市场批发商不能做到卡、单、货同行的,批发市场管理者应拒绝货物进场。
第十三条批发市场管理者应督促摊位经营者正确使用、保管批发自助交易终端,了解销售凭证打印情况,保证网络、触摸屏等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整改。
第十四条批发市场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追溯系统管理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技能,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批发市场应建立追溯系统运行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落实措施,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批发商和进场消费者应在市场内备案登记,办理《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建立批发商和进场消费者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批发市场批发商应持卡经营,正确使用追溯系统批发自助交易终端,确保批发自助交易终端与追溯系统服务器联网,实现销售凭证打印和销售数据上传。
第十八条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批发市场批发商和进场消费者应用《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交易进货,确保进货信息录入《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确保商品信息录入批发市场追溯系统。
第十九条追溯系统批发自助交易终端实行专人专用原则,责任到人。使用者应对设备完整和正常使用负责,做好设备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条进场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批发市场批发商应依法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批发市场的管理和有关监管部门检查。
附件7: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试点产销对接追溯子系统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确保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产销对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试点产销对接企业按照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标准要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工作,配合完成个人计算机、打印机、追溯子系统软件安装、网络设备安装等工作。
第三条进入试点产销对接企业销售的肉品和蔬菜,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和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规定。
第四条进入试点产销对接销售的肉品和蔬菜,实行卡、货、证同行。由试点产销对接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把关检查,索证索票,留存肉品检疫证、蔬菜产地证明或检测证明。肉品凭定点屠宰厂、肉品批发市场或外来肉换证登记中心发放、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蔬菜凭蔬菜批发市场发放、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没有办理《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的蔬菜进场,必须进行来源登记,将产地、基地、品种、数量、检测等信息录入系统,方可销售。
第五条试点产销对接应建立产销对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试点产销对接确定至少两名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完成进场肉菜索证索票,卡货证同行检查,追溯子系统专用电脑开关机,肉菜来源信息录入系统,上报肉类蔬菜入场及销售等信息,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
第六条试点产销对接负责人统筹协调肉菜流通追溯子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试点产销对接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单位的日常追溯系统维保检查,追溯设备故障应及时保修,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
第七条试点产销对接建立溯源设备清单、发放、安装、测试、报修及维护台账。
附件8: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试点专卖店追溯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确保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专卖店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试点专卖店按照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标准和海东市实施方案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工作,配合完成专卖店综合布线、追溯子系统软件安装、溯源零售电子秤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进入试点专卖店销售的肉品和蔬菜,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和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规定,经营者进行主体备案,使用溯源零售电子秤销售。
第四条进入试点专卖店销售的肉品和蔬菜,实行卡、货、证同行。由试点专卖店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把关检查,索证索票,留存肉品检疫证、蔬菜产地证明或检测证明。肉品凭定点屠宰厂、配送单位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蔬菜凭蔬菜产销对接企业发放、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
第五条试点专卖店应建立符合本市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试点专卖店确定至少一名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市场开业期间每天至少有一人现场值班,进场肉菜索证索票,卡货证同行检查,收集《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并刷卡,上报肉类蔬菜入场及销售等信息,咨询服务,溯源零售电子秤及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
第六条试点专卖店负责人统筹协调肉菜流通追溯子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溯源零售电子秤故障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试点专卖店其他管理人员熟悉肉菜入场、溯源零售电子秤故障报修、追溯信息查询等基本追溯流程并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试点专卖店肉菜应敦促经营户妥善保管溯源零售电子秤,避免碰撞、敲击和受潮,不得超重使用,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溯源零售电子秤不能挪作他用,不宜擅自向溯源零售电子秤加入其他程序和软件。不再经营专卖店须交回。
第八条试点专卖店肉类蔬菜经营户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及溯源零售电子秤日常维保检查。溯源零售电子秤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联系维保单位维修或更换。
附加9: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流通服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是根据商务部要求,在海东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过程中,由海东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发放给肉菜经营者及团体采购单位,用作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和肉菜流通信息存储、传输的CPU卡(以下简称服务卡)。
第二条服务卡的发放、退换和回收管理由海东市商务局负责。市区各定点屠宰厂(场)和蔬菜批发市场为服务卡代办点。
第三条服务卡实行实名制。肉菜经营者及团体采购单位凭个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代办点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服务卡。
第四条服务卡实行唯一制。服务卡备案信息与经营者身份信息一一对应,可申请办理一主一副两张服务卡以便交替使用,主副卡备案信息一致。
第五条首次办理服务卡免费。如果发生服务卡丢失、损坏、消磁等情况,可到原代办点进行补办,补办时需交工本费30元。
第六条肉菜经营者及团体采购单位在肉菜进货交易时,由定点屠宰厂(场)结算员或蔬菜批发经营者将肉菜来源和交易信息写入服务卡。进入连锁超市或团体采购单位时,应当在追溯系统管理电脑读卡器上刷卡进行进场登记。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试点屠宰厂追溯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屠宰厂牲畜和肉品进出台账电子化,确保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屠宰厂肉类流通追溯子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试点屠宰厂按照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标准和海东市实施方案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工作,配合完成服务器、个人计算机、打印机、屠宰厂综合布线、追溯子系统软件安装、网络设备安装等工作。
第三条试点屠宰厂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和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规定,牲畜及肉品的经营者进行主体备案,办理《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无《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海东市肉类交易凭证》和肉品检疫证肉品不得出厂。
第四条试点屠宰厂应查验经营者证照、身份证等证件并复印留存,登记联系方式,建立经营户档案。
第五条试点屠宰厂对进场牲畜必须进行来源登记,由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留存牲畜来源及肉品出厂检疫证复印件,将养殖基地、数量、检疫等信息录入系统,方可进行屠宰。
第六条试点屠宰厂应建立屠宰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试点屠宰厂确定至少二名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屠宰厂开业期间每天现场值班,牲畜进场、肉品出场信息录入、肉品出场信息写入《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卡货证同行检查,上报牲畜进场及肉品出场等信息,经营户咨询服务,及追溯设备故障报修等工作。
第七条试点屠宰厂负责人统筹协调屠宰厂流通追溯子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试点屠宰厂电工负责检查维护供电、网络线路。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追溯系统设备故障维护工作。试点屠宰厂其他管理人员熟悉生猪入场、肉品出场等基本追溯流程并为经营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试点屠宰厂应建立《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追溯子系统设备安装、测试、报修及维护台账。
第九条试点屠宰厂应妥善保管屠宰厂追溯子系统设备,人为损坏照价赔偿。追溯子系统设备不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向个人计算机及服务器中加入其他程序和软件,不得将追溯子系统设备带出屠宰厂。
第十条试点屠宰厂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对追溯子系统的日常维保检查。追溯子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及时联系维保单位维修或更换。
附件11:
海东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试点团体消费单位追溯子系统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确保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团体消费单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试点团体消费单位按照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标准和海东市实施方案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工作,配合完成计算机、读卡器和追溯子系统软件的安装及调试等工作。
第三条进入试点团体消费单位的肉品和蔬菜,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和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规定。
第四条试点团体消费单位应审查肉类蔬菜供货商证照、身份证等证件并复印留存,登记联系方式,建立肉菜供货商档案。
第五条进入试点团体消费单位的肉品和蔬菜。由试点团体消费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把关检查,索证索票,留存肉品检疫证、蔬菜产地证明或检测证明。肉品凭定点屠宰厂、肉品批发市场、配送单位或外来肉换证登记中心发放、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蔬菜凭蔬菜批发市场发放、携带来源信息的《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刷卡进场。没有办理《海东市肉菜蔬菜流通服务卡》的肉菜进场,必须进行来源信息登记,将产地、基地、品种、数量、检测等信息录入系统。
第六条试点团体消费单位应建立团体消费单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试点团体消费单位确定至少两名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负责进场肉菜索证索票,录入肉菜来源信息,上报肉类蔬菜入场等信息,追溯设备计算机、读卡器故障报修等工作。
第七条试点团体消费单位负责人统筹协调肉菜流通追溯子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试点团体消费单位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单位的日常追溯系统维保检查,追溯设备故障应及时保修,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团体消费单位为消费者提供肉菜流通追溯咨询服务。
第八条试点团体消费单位建立追溯设备清单、发放、安装、测试、报修及维护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