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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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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12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312

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青政〔2017 2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5号)和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污普〔20183)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采取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形式,按照统一培训、联网采集、专网报送、分级审核、逐级上报、属地负责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程序以及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管理制度,开展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义务接受调查,要大力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 全面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环境统计平台和应用管理系统,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支撑。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月28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对象为海东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41个行业类别的污染源。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县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理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理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 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主要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一) 工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 (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二) 农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 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挥发性有机物 (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

(六)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执行。

五、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要求,海东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普查机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将普查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

2.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作用,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3.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市、县(区)级普查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报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市、县级普查实施方案20183月底前完成。2018年底前,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实施方案分别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4.落实普查经费。市、县(区)编制并印发《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于20183月底完成。

5.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按照核查技术规范和工作细则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520日前完成。

6.开展宣传培训。20183月底印发《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按方案要求进行宣传和培训。按照国务院普查工作要点的要求,分期对市、县(区)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20186月底前完成。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2018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

7.开展入户调查。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报表制度、核算方法、软件系统培训,组织开展清查,核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8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分别按照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10月底前完成。

8.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和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等数据;由县(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201811月底前完成。

9.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国家和各地方普查机构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2月底前完成。

10.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定期调度下级各普查机构成立、经费落实及工作进展情况并印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惩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普查违法行为。

(三)总结阶段

11.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按照新修订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市、县(区)两级普查机构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结束时,各地普查机构及时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5月底前完成。

12.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市、县(区)各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6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8月底前完成。

13.发布普查成果。市、县(区)两级各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4月底完成;编制普查公报,县(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公告;市级报省级普查机构,省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公告,20199月底前完成。市、县分级做好普查成果发布的舆情应对工作。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控、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依据,制定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实现共享。

14.开展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表彰全市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工作方案,组织相应的表彰活动。

六、普査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源全部为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同时,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结果,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填报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 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厂等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分散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 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汇总,逐级上报。

(三)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情况等为分散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中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 结合实地排查, 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污水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检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 利用排水水质数据, 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 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 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源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实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 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 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

七、组织形式

普查工作以县(区)级普查机构为基本单位,实行属地负责。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各县(区)普查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和定期督导检查、质量抽查和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等工作。

县(区)普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普查名录中普查对象的入户调查、数据审核和汇总工作,并确保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质量。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安排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普查职责 (详见附件),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普查工作。负有调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同时组建机构,落实人员, 制定方案,接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 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省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县()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需求,予以保障。

市、县()级财政按任务分工分别负担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质控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普查技术规范和工作细则等技术要求和普查名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降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遗漏普查名录库中的污染源等行为。确保普查工作不降低标准、不遗漏污染源,做到应查尽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市、县(区)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 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 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 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面向市内临聘市级普査指导员,可委托具有环保专业技术力量的省内大专院校和环保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组织技术人员实行技术包片方式,对各县(区)级污染源普查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依托省环境保护厅业务专网, 市、县(区)两级污染源普査机构及普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访问方式接入布置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污染源普查业务系统。

(四)宣传保障。市、县(区)普查机构要积极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煤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海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

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同级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全市普查工作培训,指导各县(区)和各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应用,组织市内普查工作的验收和成果上报。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市城镇、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清单和垃圾填埋场清单;指导各级普查机构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 () 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 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指导县(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业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市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市内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市内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数据统计,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全市污染源普查的质量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军分区、武警青海海东支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提供污染源普查的相关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完成承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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