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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12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海东市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1日

 

海东市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

业务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风险底数,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遏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等违法犯罪多发势头,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切实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目标任务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全面摸清我市金融违法犯罪风险底数,打击非法投融资活动,整顿规范民间借贷,稳妥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推动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稳妥化解风险。充分认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风险的复杂性、涉众性、传染性,制定完善处置预案,稳妥化解存量风险,积极遏制增量风险,及时有效防范输入性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有序整治。讲究方法步骤,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整治。界定经营性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违法犯罪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确保整治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多措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定,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防控和监管全面覆盖。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应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长效机制,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三、重点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非法金融机构。重点排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汽车金融、外汇买卖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重点整治以“担保、理财、贷款代理”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高利放贷、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未经批准实施信托、委托、内部集资、入股等行为,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地下钱庄或以设立其他公司名义,开展高利放贷、小额贷款、抵押贷款、“帮助”贷款、“无抵押无担保”借款、分期付款、“POS机刷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重点清理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宣传,打击在商业楼宇设点、集会推介和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活动;清理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场所发布非法金融广告的行为;整治通过传单、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宣传非法金融产品的行为;整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售卖不属于本机构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高额佣金提成的“飞单”行为。

(三)非法交易平台。整治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原油、有色金属、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及贵金属、邮币卡为标的,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精神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重点整治未经审批,以高杠杆率开展的“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四)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整治以原始股、非法期货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吸储揽储的行为;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

(五)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集中整治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通过转移资产资金、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责任及企业控制人直接逃逸等方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

(六)金融领域涉黑涉恶行为。重点整治黑恶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重点整治滋扰、恐吓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进行暴力催收贷款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内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非法放贷、高利放贷、地下钱庄、金融服务、网络借贷、POS机刷卡套现、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机构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稳妥处置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加强对金融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涉及金融案件的舆情导控;指导市属媒体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发布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金融广告。

(三)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妥善处置各类重大涉稳金融纠纷事件;将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平安海东”建设考核内容;协调法院系统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深入分析研判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金融领域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县区法院做好金融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和涉案资产清理、拍卖及清偿兑付工作;对金融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积极为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重点关注案件执行情况,协调启动刑事程序打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的法人和个人;对恶意逃废债主体等应根据《青海省对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17〕3号)通过市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及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海东)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底数排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督促各县区公安机关及时对核查出的涉嫌金融犯罪线索进行立案侦查;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加大对市内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引导物业管理公司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商业楼宇、居民住宅区等风险排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在商业楼宇、居民住宅区内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线索。

(七)市金融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度安排、督查督办、信息收集、综合汇总;建立重大、敏感、疑难金融案件会商机制;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宣传力度;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建立风险评估、处置以及常态化宣传引导等长效工作机制;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分类、信息查询、部门推送等工作;重点将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媒体将各类金融机构的广告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交易的广告依法处理,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排查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线索移交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九)人行海东中支。负责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对涉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予以清理整治;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涉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账户信息,做好资金管控等工作;牵头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十)海东银监分局。负责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工作。整治银行直接、间接代售理财产品的“飞单”行为。做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及取缔工作,及时依法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涉及公司在银行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涉嫌逃废债案件线索移送协调力度。做好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工作;牵头做好非法设立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认定及取缔工作,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五、工作步骤和阶段安排

(一)部署工作,开展排查(6月底前完成)

1. 由市金融办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依托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涉及金融案件会商处置机制。

2. 各县区要在市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将涉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名单、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线索以及处置建议重点查处名单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重点打击(7月1日至11月1日)

1. 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金融犯罪的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各业务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2. 结合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以打击高利放贷、非法放贷为突破口开展专项行动,保持对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高压态势,全面净化金融市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3.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阶段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巩固成果,健全机制(11月2日至12月1日)

1. 认真总结。各有关单位总结、梳理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将工作情况(包括排查情况、相关数据、风险底数、突出问题、工作措施、长效机制、意见建议等)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并撰写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预警、监控、报告、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布局,强化金融维稳。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做好我市金融领域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外松内紧,开展排查处置。按照外松内紧原则,既要支持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活动,激活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也要切实防范在排查摸底和打击清理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对各类金融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衡量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损失程度及信访维稳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分类处置。

(三)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打击和遏制当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蔓延态势。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定监管细则,切实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各金融协会在排查、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作用,支持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

各县区、各部门要客观、准确、如实汇总打击查处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当月工作情况到市金融办。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请于12月1日前报市金融办。

联系人:贾勇    联系电话(传真):868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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